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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树立揭露、公正、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揭露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性商用土地项目(含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档文娱设备、餐饮业、加油站、仓储式商业等,不包含工业用地和依法划拨用地)用地,应当经过揭露招标、拍卖方法出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存量土地财物(包含前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乡镇改造用地改变为商用土地的),应当以揭露招标或拍卖方法出让。
上述买卖项目应当在市建造工程、商用土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市买卖中心)挂牌揭露进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疆土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规划疆土部分),依法担任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安排施行。
市规划疆土部分应当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规划疆土部分、监察部分、物价部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分担任人组成,详细施行土地招标、拍卖事项。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方案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年度方案由市规划疆土部分会同市方案部分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方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方案指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详细项目,应当在业经同意的年度用地方案指标内合理安排,悉数归入本年度市级基本建造投资方案,并由市规划疆土部分会同市方案、建造等部分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等作业。
土地招标、拍卖的详细项目及方法,由市规划疆土办理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从合法、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进行,并承受社会、市监察部分以及上级土地办理部分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的规则
第七条契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外有地价付出才能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均可参与竞投(买)活动:
(一)一切竞投(买)人在提交招标书或请求拍卖竞买时必须向市规划疆土部分交纳不少于该项目标定地价总额5%的招标或竞买履约保证金;
(二)竞投(买)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非法人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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