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怎样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8:05
怎么区别货运署理合同与运送合同?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送合同,不是本回答所称的货运署理合同。
当事人尽管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许诺对货品运送承当相似承运人职责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回答所称的货运署理合同。
阐明
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世界货运署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规范:1、当事人之间的详细约好;2、运送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获得方法;4、以往事务操作的习气。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能够直接确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送合同。关于世界货运署理企业与对方约好承当相似承运人职责的(如许诺货品的安全、按期抵达等),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依旧作为货代合同案子处理。尽管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称号含义不大,其最关怀的是权力义务的界定和职责的承当,但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已然承当了承运人的职责,其就有权力享用职责约束等承运人的权力,不然,世界货运署理企业的职责将重于实践承运人的职责,有失公正。故此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运送合同处理,类推适用运送合同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送合同,不是本回答所称的货运署理合同。
当事人尽管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许诺对货品运送承当相似承运人职责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回答所称的货运署理合同。
阐明
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世界货运署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规范:1、当事人之间的详细约好;2、运送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获得方法;4、以往事务操作的习气。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能够直接确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送合同。关于世界货运署理企业与对方约好承当相似承运人职责的(如许诺货品的安全、按期抵达等),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依旧作为货代合同案子处理。尽管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称号含义不大,其最关怀的是权力义务的界定和职责的承当,但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已然承当了承运人的职责,其就有权力享用职责约束等承运人的权力,不然,世界货运署理企业的职责将重于实践承运人的职责,有失公正。故此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运送合同处理,类推适用运送合同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