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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2:19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标准异地带着卷烟处理和带着证运用的告诉
国烟专〔2008〕18号
为加强烟草专卖处理,标准卷烟流转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现就标准异地带着卷烟处理和烟草专卖品个人带着证(以下简称“带着证”)运用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带着卷烟的最高定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定量以内带着卷烟,不需处理带着证明。
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带着事务用烟,超越个人带着卷烟最高定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请求处理带着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带着事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越5万支(250条)。
三、带着证由带着开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能够依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托付签发带着证。有权签发带着证的烟草专卖局,不得将带着证交由辖区内的卷烟工商企业直接开具。
四、带着证的签发机关应当依据带着起止地址的间隔、带着人选乘的交通工具,结合带着人的请求期限,合理确认带着证的有效期限。带着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核算,最长不得超越10日。一份带着证只能签发给一名带着人。
五、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请求处理带着证,应当向有权签发带着证的烟草专卖局提交书面请求,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书面请求内容应包含:带着人名字、所在单位及部分,需带着卷烟的商标、标准和数量,带着起止地址和带着人选乘的交通工具,请求期限及带着卷烟事由阐明等。
六、带着证仅限带着人自己运用,不得转借别人。一名带着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带着证。带着证原件应随带着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带着证在有效期内只能运用一次,不得重复运用。
七、带着证的款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确认,带着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一致制造后分发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带着证的签发机关应当将请求材料及带着证存根存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八、烟草专卖局对无带着证超越个人带着最高定量以及超越带着证规则数量异地带着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送卷烟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则处理。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时对带着证的申领运用和签发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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