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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权属问题怎么划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9:17

土地的分类有哪些?
依据《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告诉》,我国土地可分为三个层级,榜首层级包括三个分类,第二层级包括15个分类,第三层级包括71个分类。榜首层级的三大类分别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二层级依据榜首层级细分而得,分别为:犁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缔造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所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备用地和特殊用地,以及未利用地和其他用地。现行PPP形式所触及的土地大部分为缔造用地,少部分为农用地,实际操作过程中或许呈现农用地转化为缔造用地等状况。
土地的权属问题怎样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下列土地归于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归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现在大部分PPP项目触及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求留意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权属转化和归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则“国有土地的有偿运用方法包括:(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借;(三)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下列缔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取得:……(二)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要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所以,触及基础设备缔造或许公共服务范畴的土地能够选用出让、租借等有偿运用方法取得,也能够经过无偿划拨方法取得。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财物办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一)在触及国家安全的范畴和对国家长时刻开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范畴,国有企业可持续以划拨方法运用土地;(二)关于天然独占的职业、供给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业,以及自主工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首要选用授权运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法装备土地;(三)关于一般竞争性职业,应该坚持以出让、租借等方法装备土地;(四)对承当国家计划内要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持续以划拨方法运用,也能够作价出资(入股)方法向企业注入土地财物。”需留意的是,除路途、港口、桥梁、石油、矿藏、煤炭、铁路、航空、电气、燃气、自来水、电信(网络)、邮政等属独占性职业外,其他属一般竞争性职业;所以,教育、医疗、养老等范畴,主张选用出让、租借等有偿运用土地的方法。
土地运用权的期限有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则“暂时运用土地的运用者应当依照暂时运用土地合同约好和用处运用土地,而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暂时运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越二年。”所以,PPP特许运营协议中触及到项目缔造暂时用地,需留意其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为40年,归纳或其他用地为50年,即触及PPP中的土地运用权年限一般为50年,这一点与《基础设备和公用事业特许运营办理办法》说到的PPP形式特许运营期不超越30年也是共同的。
土地运用权的取得方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规则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包括协议、投标、拍卖三种方法。而《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规则》弥补了第四种方法——挂牌。其间拍卖和挂牌均是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最终依据竞价成果确认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人的行为,但挂牌相关于拍卖时刻更长,出价成果有更新的或许性。
国有土地租借是国有土地有偿运用的一种方法,能够选用投标、拍卖或许协议的方法取得。《标准国有土地租借若干意见》提出“对因发作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和改动土地用处后依法应当有偿运用的,能够实施租借”,对“新增缔造用地,要点仍应是推广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借只作为出让方法的弥补。”短期租借一般不超越五年;长时刻租借不超越同类用处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一般来说不超越50年。
承租人经过国有土地租借取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转租、转让或典当,其间转租的行为归于“土地运用权租借”。土地运用权租借是土地二级、三级商场的概念,即租借人经过划拨、出让等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后,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需求留意的是“房地一体”准则,即典当、租借土地运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典当、租借;租借、典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租借、典当。但房地一体准则也有破例,《划拨土地运用权办理暂行办法》提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2条规则“缔造用地运用权人缔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所有权归于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但有相反依据证明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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