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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9:23
违法形状(未遂、间断、既遂)与行为人的片面成心密不行分。在一起违法中,就各共犯独自行为而言,有的或许表现为未遂或许间断、既遂。那么,一起违法中各共犯是否能够存在不同的违法形状呢?这首要触及两个问题:一是既遂犯与未遂犯能否并存,二是既遂犯与间断犯能否并存。
  对第一个问题,当时,我国大都学者以及司法实务中均以为,一起施行犯不存在既遂犯与未遂犯并存,笔者在此不管。对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了解存在不合,首要是:在自动抛弃违法行为的场合,是否要求以有用阻挠一起行为之施行,或避免违法成果之发作为其构成间断犯的必备要件。
  我国一起违法间断理论的干流观念以为,一起违法的整体性及其存在的特别因果联系,决议了部分行为人间断违法时,应有用避免共犯行为的施行,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德国学者耶赛克在评论一起违法的间断时指出:一起首犯者只需扫除自己行为的有因果联系的效果,或许阻挠行为既遂的,始不行罚;既遂行为里,彻底不能含有他与现已施行的整个行为有因果联络的任何内容。”对此学说,理论上持对立定见者以为,设置间断犯的一个首要依据是,在刑事方针意义上给违法人架起撤退的黄金桥”,鼓舞违法人及时退出违法,然后到达预防违法的意图。但在一起违法中,要满意间断的条件却不简单,由于从现实状况来看,违法一起体一旦构成,违法毅力一般比较坚决、违法方案比较缜密,其他共监犯并不因间断人的劝止或离去而间断违法,间断行为人用以阻挠违法成果发作的手法是极端有限的,即便间断犯使用了报警等手法,也未必一定能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因而,关于一般的协从犯来说,即便其欲间断违法,也往往不能得到间断犯应有的量刑方针。这实践有违建立间断犯的初衷。
  关于一起违法中建立间断犯的条件,德国刑法的要求比较宽松。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则:在数人一起违法中,其间自动阻挠违法完结的,不因未遂而处分。如该违法没有间断犯的行为也不能完结的,或该违法的未遂与间断犯曾经参加的行为无关,只需行为人自动阻挠该违法完结,应革除其惩罚。此外,该法典第31条第2款还规则,违法不是由于间断犯的行为而不发作的,或违法虽已发作而与间断犯曾经参加的行为无关,假如自动尽力阻挠违法完结的,革除其惩罚。依据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则,即便在其他一起违法人已构成既遂的状况下,部分一起违法人只需消除其本身行为对违法成果的原因效果,也或许建立间断犯。日本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则一起违法的间断状况,理论界的干流观念与我国大致相同,但一起以为,如一起行为人在一起违法既遂前,为了使其他一起者间断违法进行了仔细尽力的,可以为是共犯成心的脱离,脱离当具有如下条件:一是自己抛弃一起违法的成心,二是自己间断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挠其他首犯者的施行行为或避免成果的发作做出了尽力,四是在某些场合应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联系的现实。
  笔者以为,日本的共犯联系的脱离更契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更便于操作,不用为了由于间断条件的严苛而改动刑法中的间断条件,我国应加以学习。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陆文洪 瞿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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