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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6:03

案情:
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驭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当董某的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并对罗某承当的三万九千余元费用承当连带责任。本案进入履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配偶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产业进行了切割。
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成心将李某配偶离婚挂号时刻提早,并宣布与别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到达协助李某躲避以夫妻共同产业承当民事责任的意图,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完成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吊销李某的“离婚证”。
分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两个问题,榜首,镇政府作出的婚姻挂号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第二,原告董某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婚姻挂号包含成婚、离婚、再婚挂号三种。我国实施的是挂号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准则。婚姻挂号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怀和担任的详细表现,也是对婚姻的建立、消除进行办理和监督的有用手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榜首条和第十一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有必要是以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政办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特定的详细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力责任的单独面行为。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五个构成要件:榜首、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第二、行政行为有必要是在行政办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有必要针对特定人,就特定的详细事项;第四、有必要是单独面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无须针对另一方的意思表明同意就可以作出发生必定法令结果的行为;第五、有必要直接触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责任,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收效后,被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将失掉某种权力或许承当某项责任或许赋予、添加某种权力或许削减、撤销某种责任。婚姻挂号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五个特征。我国《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五条规则: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挂号的履行主系统人民政府,属行政机关。婚姻挂号是人民政府对公民婚姻的建立、消除进行办理和监督的手法,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婚姻挂号机关作出的决议清晰指向某个详细的人,对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部门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公民一旦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男、女两边在法令上就具有(或免除)一种特别的身份联系,并因具有(或免除)这种身份联系,而发生(或消除)某些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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