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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5:57
现行的《企业管帐准则》与曾经分工作拟定的13个企业管帐准则比较,一个严重的打破就是在原有12个一般准则的根底上,明确提出了本质重于方式准则。本质重于方式准则在管帐上的运用十分广泛,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本质重于方式准则的寓意
《企业管帐准则》第11条规则:“企业应当依照买卖或事项的经济本质进行管帐核算,而不该当仅仅依照它们的法令方式作为管帐核算的依据。”依据世界管帐准则委员会《编制财政报表的结构》中所下的界说,本质重于方式准则是指“信息假如要想照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买卖或其他事项,那就有必要依据它们的本质和经济实践,而不是仅仅依据它们的法令方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可见,本质重于方式准则着重的是经济事务的本质和经济实践,在外在方式与其相违背的状况下,审计人员应当具有更好的专业判别才能,应以本质和经济实践作为核算和反映的依据,以确保管帐信息的牢靠性。
二、兼并管帐报表中本质重于方式准则的运用
在管帐核算中,对长时间股权出资的核算有两种可供挑选的办法: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企业管帐准则》第22条第2款规则:“企业的长时间股权出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别离选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出资单位无操控、无一起操控且无严重影响的,长时间股权出资应当选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出资单位具有操控、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的,长时间股权出资应当选用权益法核算。通常状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出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本钱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出资缺乏20%但具有严重影响的,应当选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出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本钱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出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本钱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严重影响的,应当选用成本法核算。”
可见,准则所规则的持股份额仅仅方式上的规范,而是否具有操控权和严重影响才是经济事务的本质内容。在对长时间股权出资挑选核算办法时,不光要看是否具有被出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本钱,并且更要看是否对对方具有操控、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若出资企业占被出资企业有表决权的本钱总额不到20%。但却能对被出资企业进行本质上的操控,则应选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如不具有操控、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或许是操控或影响才能遭到限制,即便出资到达20%或20%以上,也应选用成本法核算。
在母子公司体系下,母公司为了归纳反映企业集团全体财政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状况,需将企业集团作为管帐主体,以母子公司独自编制的管帐报表为根底,编制兼并报表。企业集团在编制兼并管帐报表时,关键问题之一即在于怎么确认兼并报表的兼并规模。
《企业管帐准则》第158条规则:“企业对其他单位出资如占该单位本钱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尽管占该单位注册本钱总额缺乏50%但具有本质操控权的,应当编制兼并管帐报表。兼并管帐报表的编制准则和办法,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中有关兼并管帐报表的规则履行。”现在,我国上市公司兼并管帐报表的首要依据是《兼并管帐报表暂行规则》(财会字[1995]11号)。《兼并管帐报表暂行规则》第2条规则:“母公司在编制兼并管帐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操控的境内外一切子公司归入兼并管帐报表的兼并规模。”
从《企业管帐准则》和《兼并管帐报表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可以看出,“操控”,一方面是指方式上的操控,它首要包含三种状况:(1)母公司直接具有被出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2)母公司直接具有被出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3)母公司直接具有、直接操控被出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另一方面是指本质上的操控,它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过与该被出资企业的其他出资者之间达到协议,具有被出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本钱;(2)依据规章和协议,有权抉择被出资企业的财政和运营抉择计划;(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相似组织的大都成员;(4)在董事会或相似权利组织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在这里,本质重于方式准则对兼并报表中管帐主体的界定十分重要。在公司股份涣散在许多股东手上的状况下,一家企业购买了另一家企业30%左右乃至25%左右的有投票表决权股份,就足以到达控股的意图。这样,30%或25%就是控股份额。因而,彻底操控一家企业运营和财政方针所需的持股份额并不是肯定的。咱们在进行判别时不能只依据方式上是否具有50%的股份,而是要看其对被出资企业是否具有本质上的操控权。下面举例说明。
事例一:X上市公司具有江苏X公司45%的股份,另一出资者A具有江苏X公司7%的股份。A和X上市公司经商量达到托付协议,X上市公司经过协议操控江苏X公司7%的股份,加上原有的45%,X上市公司本质上已具有江苏X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这种状况下,X上市公司对江苏X公司的运营处理具有了操控权,使江苏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而,管帐处理上,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选用权益法,编制兼并报表时应将江苏X公司归入兼并的规模。
以上事例标明,判别一家企业是否应该归入兼并规模,持股份额不是肯定唯一规范。在持股份额缺乏50%的状况下,出资企业往往经过与其他出资者达到协议,受托处理和操控被出资企业,然后终究具有被出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本钱。
事例二: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X公司没有肯定控股权,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榜首大股东,对上海X公可具有肯定控股。但依据公司规章及董事会有关抉择,A上市公司对上海X公司具有运营处理权,并担任派遣和引荐高档处理人员和财政担任人。这种状况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财政和运营方针的操控权,使上海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而,管帐处理上,A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选用权益法;编制兼并报表时,A上市公司应将上海X公司归入兼并的规模。
以上事例标明,实践中本质操控权或许不是把握在榜首大股东手中。假如依据规章或协议,有权操控子公司的财政和运营抉择计划,有权抉择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即就是第二大股东,也本质上具有了对该子公司的操控权。这种状况下,应将该子公司归入其兼并报表的编报规模。
事例三: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外国X公司为收买X事务,从外国几家银行取得人民币十几亿元的银团告贷。依据相关协议,外国X公司在告贷本息全额归还之前有必要保持必定的财政比率,除日常运营用财物以外不得发作其他严重财物收买,如事务收买或股权收买等。一起在告贷本息全额归还之前,外国X公司不得宣告或分配股利,并不得发作除债权人特别答应以外的其他债款。X上市公司对外国X公司的股权证已交由外国X银行保管,在外国X公司全额归还告贷本息之前,X上市公司对其控股权不得低于51%。因为股利分配或股权转让等景象而发生的股份或产业将交由外国X银行保管。很明显,在外国X公司全额归还告贷本息之前,外国X公司资金调度遭到限制。在这种状况下,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上,不该选用权益法,编制兼并报表时,也不该将外国X公司归入兼并的规模。
在某些状况下,母公司尽管方式上具有一些被出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本钱,但因为一些特别原因,母公司并不能有效地对其施行操控,或许对其操控权遭到限制,为防止管帐信息使用者发生误解,依据本质重与方式准则,母公司可以不将其归入兼并管帐报表的规模内。这也是本质重于方式准则运用的表现。这些状况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所在国外汇操控及其他操控,资金调度遭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2)购入子公司时股权转让手续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3)联合操控主体(合营企业)。
事例三标明,对出资目标具有实践的操控权,但不必定能取得相应的操控利益。《企业管帐准则》第12条规则:“财物是指曩昔的买卖、事项构成并由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事例三所示的状况,因不符合财物的界说,股权计量上不该选用权益法,编制兼并报表时也不该将该出资目标归入兼并的规模。
事例四: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X公司2004年收买了C公司持有深圳X公司37.5%的股份,成为深圳X公司的榜首大股东。股权转让款在2004年现已付清,深圳X公司的首要处理人员由X上市公司派遣。可是,深圳X公司是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批改本)的有关规则,股权转让手续和批改合营合同、规章应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阅。因为深圳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对立定见,并回绝在批改合营协议、合同、规章上签名盖章,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有关股权转让手续没有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阅。新《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则。”深圳X公司的批改合营合同没有依法建立,是无效合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批改本)第2条规则:“中国政府依法维护外国合营者依照经中国政府同意的协议、合同、规章在合营企业的出资、应分得的赢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外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深圳X公司不可以向香港X公司汇出香港X公司应分得的赢利。在这种状况下,即便X上市公司为深圳X公司的榜首大股东并对深圳X公司的运营处理具有了操控权,但因为深圳X公司向境外资金调度在必定程度上遭到我国外汇操控,X上市公司在股权计量上,不该选用权益法,编制兼并报表时,也不该将深圳X公司归入兼并的规模。
以上事例标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经济性质特别,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令、行政法规较多,如出资、赢利分配、外汇事务等。这种状况下,应慎用本质重于方式准则,不能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现在,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都出资有一起操控的合营企业。依照一切权理论,企业在编制兼并管帐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兼并在内,即选用份额兼并法对运营企业的财物、负债、收入、费用、赢利等予以兼并。《企业管帐准则》在第158条中也规则,企业在编制兼并管帐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兼并在内,并依照份额兼并法予以兼并。可是,出资企业将被出资企业归入兼并规模的条件是对被出资企业具有本质操控权。合营企业因为经济性质和运营方式特别,任何合营一方均不可以本质操控合营企业。对按份额兼并进来的这部分合营企业的财物、负债、一切者权益、损益和现金流量,实践上出资企业单方面操控不了。因而,不该将这种联合操控主体(合营企业)按份额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2005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兼并财政报表》管帐准则征求定见稿。征求定见稿取消了份额兼并法,要求关于联合操控主体(合营企业)在兼并财政报表中应选用权益法进行管帐处理。
三、兼并管帐报表审计中应留意的问题
榜首,运用本质重于方式准则挑选的管帐处理办法与其他管帐准则发作冲突时,审计人员的工作判别应以可以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并力求向管帐报表的使用者供给愈加相关牢靠的管帐信息为规范。第二,不要过火重视本质而抛弃方式。本质重于方式准则是确保管帐信息质量牢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准则,可是,在管帐核算的一般准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准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清楚性等十个准则,而本质重于方式、慎重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准则是对其他十个准则的弥补和批改。因而,本质重于方式准则不该被过火着重。第三,有些企业使用本质重于方式准则的主观性,将本质重于方式准则变成点缀管帐报表的东西、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盾牌”。审计人员对兼并管帐报表审计时,应留意企业运用的本质重于方式准则是否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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