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3:17■案情回放:
1999年9月,徐州某房子置换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展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拟缔造一装修资料批发商场,缔造预算为6000万人民币。因资金短缺,开展公司决议出售其所具有的办公大楼一幢及其隶属设备,商场价值约6000万元。徐州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得知音讯后,向开展公司表明乐意购买此楼。两边经洽谈决议选用 “变通”手法,避免一些转让税费,所得利益两边均分。
10月份,两边缔结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好:工贸公司于10月28日至11月28日分三笔付出4000万元给开展公司,作为工贸公司对装修资料批发商场的捐赠款。12月3日,两边又缔结房产转让合同一份,首要约好:开展公司将其所属的办公大楼以2200万元出让给工贸公司;本合同以“10-26协议”彻底按约实行为收效的条件,假如所约好的捐赠款未按期到位,本合同不发收效能。尔后,两边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但工贸公司因未按约付出悉数金钱,开展公司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以为,尽管合同两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明也彻底实在,但他们经过“变生意为赠与”的方法躲避了国家应当征收的有关税收和收费,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其缔结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房产转让也不发生法令效能,遂确定两边的买卖行为无效,工贸公司将办公楼交还给开展公司,一起由开展公司交还所收取的6000万元金钱。
■法官点评:
首要,从合同的方式动身进行调查,开展公司与工贸公司之间的两份合同均是在自愿的条件下签定,也得到了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同意,两边完整地办理了悉数法令手续并实行了悉数合同责任,好像无可厚非。可是从案子的本质来看,两边之所以先后缔结两份合同而且约好后一合同曾经一合同的实行为其收效要件,便是为了经过赠与合同的实行来削减房产转让合同的价值,以此到达躲避法令、躲避税收的不合法意图。
其次,怎么确定“合法方式”与“不合法意图”之间的联络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适用法令的条件。实际上两边的生意合同是以赠与合同的存在及实行为条件,其真实的意图在于躲避法令、躲避税费。
本案给咱们的启示是深远的。房地产买卖触及的金额巨大,应交纳的相关税费数额也较大,单个当事人常常会使用各种方式对其进行逃脱和躲避。因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检查作业,以避免国家税收的丢失,保证正常的房地产商场买卖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