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盗窃怎么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0:47
在许多时分,咱们是能够请求取保候审的,在请求取保候审的时分,咱们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那么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偷盗黄鳝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取保候审期间偷盗
9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盗案子,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程某、邹某伙同蒋某(已判刑)、张某(在逃)等人相约到临湘市江南镇、源潭镇偷盗作案3次,共盗得农户范某、戴某、蔡某、叶某别离饲养的黄鳝合计745公斤,价值人民币26 820元。被告人程某、邹某与同伙在3次偷盗黄鳝中,一起施行盗取行为。被告人程某分得赃物4 800元、邹某分得赃物3 800元。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程某主意向临湘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2年4月18日晚,又到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施行入户偷盗,被公安机关捕获。
法院以为,被告人程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程某、邹某在一起偷盗违法中,施行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起了首要效果,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入户行窃未遂,应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程某自动投案自首,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邹某在有期徒刑的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定。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如果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相关的人员不恪守国家法令,那么是会撤销取保候审的,这个时分会对之前所犯的法令和之后所犯的法令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取保候审期间偷盗
9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盗案子,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程某、邹某伙同蒋某(已判刑)、张某(在逃)等人相约到临湘市江南镇、源潭镇偷盗作案3次,共盗得农户范某、戴某、蔡某、叶某别离饲养的黄鳝合计745公斤,价值人民币26 820元。被告人程某、邹某与同伙在3次偷盗黄鳝中,一起施行盗取行为。被告人程某分得赃物4 800元、邹某分得赃物3 800元。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程某主意向临湘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2年4月18日晚,又到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施行入户偷盗,被公安机关捕获。
法院以为,被告人程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程某、邹某在一起偷盗违法中,施行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起了首要效果,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入户行窃未遂,应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程某自动投案自首,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邹某在有期徒刑的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定。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如果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相关的人员不恪守国家法令,那么是会撤销取保候审的,这个时分会对之前所犯的法令和之后所犯的法令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