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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提前“脱保”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7:24
轿车稳妥期限将至,续保时稳妥公司业务员误将稳妥期限提早,致投保车提早一周“脱保”。偏巧在这一周内车辆出了事端,稳妥公司该不该承当稳妥职责?让我们经过一则事例来了解。
出事端才知车已“脱保”
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买车时,在某稳妥公司为爱车投保,稳妥期限1年。
次年3月6日,稳妥期限将至,李超提早一周来到稳妥公司,预备续保1年。手续完成后,没仔细看,他就拿着保单走了。
2008年3月10日,李超开车时发作交通事端,致别人受伤,后向交警大队报案,并要求稳妥公司给予补偿。但稳妥公司核对后发现,李超的保单期限为“2008年3月6日”,于是以过期为由,回绝理赔。
李超以为,处理当日他已奉告稳妥公司业务人员是续保,投保时刻为“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是业务人员失误,将稳妥期限弄成了“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导致发作事端时,车辆刚好处于“脱保”期。
索赔遭拒告上法庭
索赔未果后,李超挑选诉至法院讨说法,恳求法院承认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且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止,一起判令稳妥公司补偿稳妥金130801.67元。
法院开庭后,被告对承认稳妥合同合法有用无异议,但辩称,因为合同的稳妥期限止于2008年3月6日,所以,2008年3月10日事发时不在约好期限内,故不该承当稳妥职责。
法院对当事业务员杨某进行了查询,他说,因为其稳妥业务许多,原告处理进程已记不清楚,对两边其时是否清晰了合同的稳妥期限、原告有没有清晰奉告是“续保”及是否出具过上年度保单等现实无法确认。
稳妥公司承当80%职责
经审理,法院以为,李超于2006年3月13日与该稳妥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为合法有用合同。2007年3月6日,因上一年合同即将在13日到期,李超便前去投保,从他的目的看,意在续保。根据相关规定,承保时,稳妥人应向投保人阐明投稳妥种的稳妥职责、稳妥期限等,但此次却首要因为稳妥人失误,形成保单上的稳妥期限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一致,使该车稳妥期限在2007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堆叠,而在20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脱保。依照相关规定,法院确定,该合同的稳妥期限应为“2007年3月14日零时至2008年3月13日24时”。因而,这起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应承当首要过错职责,李超享有稳妥利益,但他拿到保单未仔细检查,变成日后胶葛,也负必定职责。故一审判定稳妥公司承当80%的稳妥职责。
因为现在原告与事端受害人之间的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完结,原告可待补偿完结后再向稳妥公司建议稳妥补偿金。
一审判定后,稳妥公司不服判定,已上诉。
判后寄语(部分)
稳妥公司除经济功用外,更多的是社会功用,在取得赢利一起,还应承载更多社会职责。在稳妥合同签定后,呈现合同文本与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不一致时,稳妥人应当及时纠正,并活跃实行自己的稳妥职责。当稳妥人在呈现稳妥事端后,应活跃理赔,而不该只考虑本身利益,对工作失误和应负职责寻觅各种托言推诿职责,这种做法有违诚笃信用原则,对投保人极不公平,也背离了我国稳妥业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获取更多法律咨询,你也能够到听讼网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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