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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条 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实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以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该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可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则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闯祸人逃跑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运用偷盗的机动车辆闯祸,形成被害人物质丢失的,闯祸人应当依法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运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送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该承当民事职责的批复》
2000年12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施分期付款、保存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实行过程中购买方运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送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悉数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货物运送合同并运用该车运送时,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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