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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3:12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中初次提出劳作债务的概念,人们特别重视劳作债务的维护问题。所谓劳作债务,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作联系而发作的债务,包含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免除劳作合同依法应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等费用。但在国务院政策性破产文件中规则的员工安顿费用等、破产法规则不予以清偿的部分在外。政策性破产与劳作债务的维护没有联系,是法令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对劳作债务的维护,是破产法应有之社会功用。而政策性破产名义上是在维护员工权益,实践维护的是各级政府的利益。因不管是否施行政策性破产,员工权益依法都必须得到确保,而撤销政策性破产的要害,便是原因由债务人被逼承当的员工安顿费用等(劳作债务在外),将由各级政府承当。在破产程序中对劳作债务的维护首要触及两方面的问题,即劳作债务的破产参与权与破产受偿权。一、劳作债务的破产参与权(一)依据破产法规则,破产案子受理后,一般债务人只要在依法申报债务后才干行使破产参与等权力。无正当理由未如期申报债务的,虽可补报债务,但须自行承当对债务的检查费用等晦气结果。而新破产法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债务由管理人记入债务表并予以公示。”也便是说,劳作债务人无需申报债务即可享用破产参与等权力。这是对劳作债务人的特别维护,加之劳作债务在管帐账目中有清晰记载,不以申报为清偿条件,也不须承当逾期申报的晦气结果。列入债务表的劳作债务应向好坏联系人发布,无贰言时债务即获承认,有贰言时则经债务承认之诉处理。(二)劳作债务人应否参与债务人会议,也是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以为,劳作债务在破产清偿时处于榜首次序,利益有所确保,破产产业的处理与分配一般不会影响其利益。故劳作债务人不该参与债务人会议,对与其无利益联系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有人以为,劳作债务人应参与债务人会议,但因其人数很多,应采纳选派代表的方法参与会议。新破产法草案第五十四条则规则:“债务人企业的员工和工会能够派代表参与债务人会议。”笔者以为,劳作债务人应否参与债务人会议应依据具体情况确认。从法理上剖析,如劳作债务不能从破产产业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务人会议抉择或许影响其清偿利益,就应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不然不该参与会议,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对等。现在新破产法草案“债务人企业的员工和工会能够派代表参与债务人会议”的规则,存在一些问题:榜首,对参与债务人会议的基本条件即存在劳作债务未作规则,如不存在欠付员工工资等劳作债务,员工和工会便无权参与债务人会议。第二,规则是“能够”派代表参与债务人会议,而不是应当参与会议。实践中员工和工会便难以确认何时该派代表参与会议,何时能够不参与会议,并且是否参与会议与劳作债务能否完成无关,或许呈现劳作债务人在权力完成不受影响时对与其无利益联系事项表决的不合理现象。第三,工会以何身份派代表参与债务人会议不明。员工作为劳作债务人可托付代表参与债务人会议,但工会不是债务人,只要在员工对其作出托付后才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无员工债务人的托付,工会无权仅以工会组织的身份参与债务人会议。由于破产是一种民事活动,而不是政治协商性活动。此外,这儿的“工会”是仅限于本企业的工会,仍是包含其他各级工会也需求进一步清晰。第四,对劳作债务人代表的表决权力问题未作规则。破产法规则,债务人会议经过抉择的规范之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的过半数经过”。如劳作债务人代表在债务人会议上依照其所代表的员工人数表决,因其代表人数很多,或许构成对债务人会议抉择的本质否决权,必定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影响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对这一问题怎么妥善处理,还有待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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