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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该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8:41
承包人怎样行使建造工程优先权的法定程序?
⑴催告程序。
这是承包人行使建造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付出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一般以为,合理期限的时刻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卖请求。
⑵协议折价和请求拍卖程序。
承包人经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依然不付出价款的,除按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能够请求法院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⑶按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
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别用处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校园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造工程尽管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假如这些工程能够用来运营,并能获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能够要求以其运营所得优先归还建造工程的金钱。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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