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1:13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呈现人成心破产出产材料、损坏出产设备的状况。有这种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会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行为人被人指控的时分就需求进行辩解,那么损坏出产经营罪辩解词要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蒋××损坏出产经营案一审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则,安徽**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蒋**托,指使我作为他的辩解人,依法参加本案榜首审刑事诉讼。
本案的开庭和审判,能够说引起了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高度注重。三次开庭市局、瑶海分局别离专门派人旁听。一个小小的名不见经传的有限公司,因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胶葛,在并没有形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丢失的状况下,引起司法机关乃至社会的高度注重,就在于这个案子自身的特别性。本案的特别性表现为,一个股东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起,危害了自己和其他股东的共同财产。正是因为它的特别性,必定会引起各方面不同的声响,也就会发生争辩。这样的争辩由控辩两边带到法庭上,并不是坏事,有利于法庭倾听各种声响,根据现实和法令作出公平的判定。
本案经过先后三次开庭,经过翔实法庭查询和充沛的举证质证,我以为本案的现实现已很清楚,控辩两边对蒋某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异。辩解人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问题:①被告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是否合法具有股份?②蒋某某等人“剪电线”的行为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股权胶葛引发的“过激”行为仍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的不合法意图施行的损坏出产经营的违法行为?③蒋某某等人的行为究竟形成了什么样的危害成果?换句话说,公诉机关供给的部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财产丢失评价判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几个问题查明晰,蒋某某等人罪于非罪的问题就“一望而知”了。
现根据本案的现实、根据以及相关的法令规则,对以上的焦点问题,宣布以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给予充沛的注重。
一、被告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具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现实清楚,根据充沛。蒋怀震使用某某公司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能和人员出产其他公司的产品,危害了蒋某某的合法权益是无可争辩的现实。
① 辩解人在法庭举证时,向法庭供给了很多书证,足以证明蒋某某在某某公司的确占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需求阐明的是确定股东在一家公司是否具有股权,证明力最强的便是工商注册挂号材料,最威望的机关便是工商局。工商注册挂号载明蒋某某占某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别的,蒋怀震自己写的设备清单、协议以及和王五春之间彼此供认向公司追加出资的条据更能够证明蒋某某向某某公司实践出资的状况。关于股权的问题,根据中蒋怀震不供认蒋某某的股份,只要他自己言辞性根据。在言辞性根据和书证、根据不一致的状况下,人民法院怎样样采信根据?无须再做解说。
② 因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具有合法股权,其合法权益理应遭到法令的维护
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的权力首要包含财物一切权、收益分配权、出产经营决议计划权、检查财政开销权、用人权等等。蒋某某这些法定权力均被蒋怀震不合法掠夺了。根据证明蒋怀震把某某公司的事务在未经蒋某某赞同的状况下,私行把某某公司的事务经过签定合同的办法,把事务给了安瑞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收入状况蒋某某一概不知;使用某某公司的设备、原材料、人员给安瑞公司出产产品,都是在蒋某某对立的状况下,蒋怀震独行独断。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法令规则的,也是任何人不容侵略的。蒋某某在某某公司股东权益遭到危害也是不争的现实。
③ 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用“过激”的手法阻遏自己具有股权的公司不合法出产和其他类型的损坏出产经营罪有着实质的差异。假如蒋某某在某某公司没有股权,她去搅扰、损坏别人正常的出产,无疑构本钱罪。真是因为蒋某某的特别身份,她在不得已的状况下选用过激手法,阻遏不合法出产,就不能构成违法。这也是本案的特别性地点,也是差异于一般的损坏出产经营罪的最实质的差异。假如咱们看不到这种实质的差异,本罪的罪与非罪就没有衡量的规范了。
二、蒋某某因股权胶葛,为阻遏别人不合法出产所选用的“剪电线”的过激行为,其片面上不具备刑法规则的本罪“泄私愤、图报复”的违法要件。
① 一方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赞同,私行使用本公司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技能、资金为另一个自己的妻子建立的公司出产产品行为自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凡违法法令的行为都是不合法行为,这是根本的法令常识。这样的不合法行为不只不能够维护,并且应当是遭到法令制裁的行为。蒋某某和蒋怀震股权胶葛诉讼中,从前屡次要求蒋怀震不要在不合法出产,也屡次到公司去阻遏不合法出产,但是,蒋怀震便是不理不睬、自以为是。本案的案发也是蒋某某无法之下采纳的“过激”行为。
② 本案的根据充沛证明蒋怀震未经其他股东赞同为安瑞公司不合法出产产品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首要根据包含本来是某某公司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签定的加工产品的合同。榜首份合同两边当事人别离为某某公司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第二份合同是蒋怀震以安瑞公司的名义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签定的相同产品的加工合同。这两份合同证明蒋怀震私行把某某公司的事务给了安瑞公司;瑶海区法院民庭的法官做的查询笔录,也相同证明这一问题;蒋某某供给的相片,证明在某某公司的现场,本来的包装箱上分明写着某某公司的字样,蒋怀震在原包装上直接写上“安瑞公司”,把某某公司的产品嫁接到了安瑞公司的头上。这样的根据还不足以证明蒋怀震在不合法出产吗?
③ 蒋某某等人施行“过激”行为的片面意图不是损坏出产经营,而是为了阻遏不合法出产。不属于刑法规则的构本钱罪的“泄私愤图报复”的片面要件。所谓的“泄私愤、图报复”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的意图,对别人泄愤、报复。本案中,蒋某某等人的行为是针对她自己具有股权的公司。其自身的意图不在于因为自己的公司效益好,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而去报复别人。假如是这样,只能有一种解说,那便是蒋某某神经不正常。正是因为蒋某某以为,蒋怀震无视其股东位置和监事的职责,用某某公司的设备、技能、资金、人力资源出产他妻子公司的产品,是一种不合法出产的行为。这样的出产时刻越久、赢利越高,她的丢失就越大。卷内根据也证明,蒋某某屡次去某某公司,但凡公司不在进行不合法出产的,她就漠不关心,悄然离去;但凡正在进行不合法出产的,她就阻遏、干涉,乃至拉电线。这些行为的自身也足以阐明,蒋某某是冲着蒋怀震不合法出产而去的。
三、起诉书指控的蒋某某等人“砸毁机械设备”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本案的要害根据现场勘测笔录、价格判定结论书、部分证人证言不具有实在性,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案发当天,榜首时刻赶到现场的是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榜首现场所反映的是案发其时最实在的状况。出警的差人拍照了案发现场的一组相片。相片显现,某某公司仅仅是部分电线被剪断,并没有触及机械设备被损坏。被剪的电线和所谓的机械设备都在车间的同一区域,假如有机械设备被损坏,现场相片是不可能遗失的。现场相片和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载”是彼此印证的。出警记载也证明,其时报警人称有人剪电线,记载也载明是电线被剪,并无其他丢失。瑶海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是在案发六天之后,对现已变化的现场从头勘查的。没有根据证明,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采纳了现场维护措施,也没有根据证明蒋某某等人在案发后又去过现场。既然是滞后好久才去弥补勘查的,勘查的成果和磨店派出所出警现场状况不一致,咱们凭什么要信任勘测笔录是实在的、客观的呢?辩解人注意到,庭审中公诉人解说,现场有很多组相片,这些相片是彼此补强的,应当以多组相片来供认现场状况。关于此辩解人持相反的定见。一切的相片,只要最客观、最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其他的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实在的只能是仅有的、排他的是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拍照的相片。这一组相片对其他所谓的“现场相片”具有法令和现实上的肯定排他性。辩解人还注意到,只要某某公司蒋怀震供给的相片,触及机械设备“被毁”的状况。蒋怀震与本案有严重利害关系,他供给的相片能够说能够“为所欲为”的拍照,有什么实在性可言?更不靠谱的是《价格判定结论书》。不要说这个《价格判定结论书》和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拍照的榜首现场的相片相比对,便是和瑶海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测笔录相比对,也是出奇的离谱。现场勘测笔录有记载的丢失规模只要六项,但是《价格判定结论书》却呈现二十八项。多出来的二十二项是怎样来的?即使现场勘测笔录记载的六项,和《价格判定结论书》能对应的只要四项。就这四项对物品损坏的程度表述也不一致。关于《价格判定结论书》和本案其他根据之间的对立,需求合理的解说,辩解人请求法庭告诉判定人到庭,惋惜的是三次开庭,价格判定人员并没有出庭。依照公诉人的定见,《价格判定结论书》,现场勘测笔录都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咱们不由要问,关于彼此对立的根据怎样能够一起作为定案的根据呢?彼此对立的根据,必有一假。真的假的都来定案,案子不办错才怪呢。
还有证人证言。就拿王孝军的证言来说,在公安局、检察院讲得一个样,在当事人面前讲的又是另一个样。这样辗转反侧,自相对立,信口开河,不负职责的证言,怎样能够供认他那一次讲的是真话呢?所以,我以为本案的要害现实,也便是蒋某某等人究竟给某某公司形成了什么样丢失的问题,公诉机关并没有拿出具有实在性的根据,无法完结举证的职责。其指控当然也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蒋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现实上、法令上的股东和监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蒋怀震的危害,屡次为了阻遏别人不合法出产在洽谈、劝说、阻遏无果的状况下,选用了“剪电线”的办法,去企图阻遏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进一步危害的行为,充其量是不沉着的“过激”行为,根本不构成违法。尤其是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能证明详细的危害成果的状况下,更不能对其追查刑事职责。我要求法庭依法宣告蒋某某无罪。
此致
瑶海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康**
2010年6月11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蒋××损坏出产经营案一审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则,安徽**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蒋**托,指使我作为他的辩解人,依法参加本案榜首审刑事诉讼。
本案的开庭和审判,能够说引起了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高度注重。三次开庭市局、瑶海分局别离专门派人旁听。一个小小的名不见经传的有限公司,因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胶葛,在并没有形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丢失的状况下,引起司法机关乃至社会的高度注重,就在于这个案子自身的特别性。本案的特别性表现为,一个股东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起,危害了自己和其他股东的共同财产。正是因为它的特别性,必定会引起各方面不同的声响,也就会发生争辩。这样的争辩由控辩两边带到法庭上,并不是坏事,有利于法庭倾听各种声响,根据现实和法令作出公平的判定。
本案经过先后三次开庭,经过翔实法庭查询和充沛的举证质证,我以为本案的现实现已很清楚,控辩两边对蒋某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异。辩解人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问题:①被告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是否合法具有股份?②蒋某某等人“剪电线”的行为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股权胶葛引发的“过激”行为仍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的不合法意图施行的损坏出产经营的违法行为?③蒋某某等人的行为究竟形成了什么样的危害成果?换句话说,公诉机关供给的部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财产丢失评价判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几个问题查明晰,蒋某某等人罪于非罪的问题就“一望而知”了。
现根据本案的现实、根据以及相关的法令规则,对以上的焦点问题,宣布以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给予充沛的注重。
一、被告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具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现实清楚,根据充沛。蒋怀震使用某某公司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能和人员出产其他公司的产品,危害了蒋某某的合法权益是无可争辩的现实。
① 辩解人在法庭举证时,向法庭供给了很多书证,足以证明蒋某某在某某公司的确占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需求阐明的是确定股东在一家公司是否具有股权,证明力最强的便是工商注册挂号材料,最威望的机关便是工商局。工商注册挂号载明蒋某某占某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别的,蒋怀震自己写的设备清单、协议以及和王五春之间彼此供认向公司追加出资的条据更能够证明蒋某某向某某公司实践出资的状况。关于股权的问题,根据中蒋怀震不供认蒋某某的股份,只要他自己言辞性根据。在言辞性根据和书证、根据不一致的状况下,人民法院怎样样采信根据?无须再做解说。
② 因为蒋某某在某某公司具有合法股权,其合法权益理应遭到法令的维护
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的权力首要包含财物一切权、收益分配权、出产经营决议计划权、检查财政开销权、用人权等等。蒋某某这些法定权力均被蒋怀震不合法掠夺了。根据证明蒋怀震把某某公司的事务在未经蒋某某赞同的状况下,私行把某某公司的事务经过签定合同的办法,把事务给了安瑞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收入状况蒋某某一概不知;使用某某公司的设备、原材料、人员给安瑞公司出产产品,都是在蒋某某对立的状况下,蒋怀震独行独断。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法令规则的,也是任何人不容侵略的。蒋某某在某某公司股东权益遭到危害也是不争的现实。
③ 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用“过激”的手法阻遏自己具有股权的公司不合法出产和其他类型的损坏出产经营罪有着实质的差异。假如蒋某某在某某公司没有股权,她去搅扰、损坏别人正常的出产,无疑构本钱罪。真是因为蒋某某的特别身份,她在不得已的状况下选用过激手法,阻遏不合法出产,就不能构成违法。这也是本案的特别性地点,也是差异于一般的损坏出产经营罪的最实质的差异。假如咱们看不到这种实质的差异,本罪的罪与非罪就没有衡量的规范了。
二、蒋某某因股权胶葛,为阻遏别人不合法出产所选用的“剪电线”的过激行为,其片面上不具备刑法规则的本罪“泄私愤、图报复”的违法要件。
① 一方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赞同,私行使用本公司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技能、资金为另一个自己的妻子建立的公司出产产品行为自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凡违法法令的行为都是不合法行为,这是根本的法令常识。这样的不合法行为不只不能够维护,并且应当是遭到法令制裁的行为。蒋某某和蒋怀震股权胶葛诉讼中,从前屡次要求蒋怀震不要在不合法出产,也屡次到公司去阻遏不合法出产,但是,蒋怀震便是不理不睬、自以为是。本案的案发也是蒋某某无法之下采纳的“过激”行为。
② 本案的根据充沛证明蒋怀震未经其他股东赞同为安瑞公司不合法出产产品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首要根据包含本来是某某公司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签定的加工产品的合同。榜首份合同两边当事人别离为某某公司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第二份合同是蒋怀震以安瑞公司的名义和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签定的相同产品的加工合同。这两份合同证明蒋怀震私行把某某公司的事务给了安瑞公司;瑶海区法院民庭的法官做的查询笔录,也相同证明这一问题;蒋某某供给的相片,证明在某某公司的现场,本来的包装箱上分明写着某某公司的字样,蒋怀震在原包装上直接写上“安瑞公司”,把某某公司的产品嫁接到了安瑞公司的头上。这样的根据还不足以证明蒋怀震在不合法出产吗?
③ 蒋某某等人施行“过激”行为的片面意图不是损坏出产经营,而是为了阻遏不合法出产。不属于刑法规则的构本钱罪的“泄私愤图报复”的片面要件。所谓的“泄私愤、图报复”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的意图,对别人泄愤、报复。本案中,蒋某某等人的行为是针对她自己具有股权的公司。其自身的意图不在于因为自己的公司效益好,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而去报复别人。假如是这样,只能有一种解说,那便是蒋某某神经不正常。正是因为蒋某某以为,蒋怀震无视其股东位置和监事的职责,用某某公司的设备、技能、资金、人力资源出产他妻子公司的产品,是一种不合法出产的行为。这样的出产时刻越久、赢利越高,她的丢失就越大。卷内根据也证明,蒋某某屡次去某某公司,但凡公司不在进行不合法出产的,她就漠不关心,悄然离去;但凡正在进行不合法出产的,她就阻遏、干涉,乃至拉电线。这些行为的自身也足以阐明,蒋某某是冲着蒋怀震不合法出产而去的。
三、起诉书指控的蒋某某等人“砸毁机械设备”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本案的要害根据现场勘测笔录、价格判定结论书、部分证人证言不具有实在性,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案发当天,榜首时刻赶到现场的是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榜首现场所反映的是案发其时最实在的状况。出警的差人拍照了案发现场的一组相片。相片显现,某某公司仅仅是部分电线被剪断,并没有触及机械设备被损坏。被剪的电线和所谓的机械设备都在车间的同一区域,假如有机械设备被损坏,现场相片是不可能遗失的。现场相片和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载”是彼此印证的。出警记载也证明,其时报警人称有人剪电线,记载也载明是电线被剪,并无其他丢失。瑶海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是在案发六天之后,对现已变化的现场从头勘查的。没有根据证明,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采纳了现场维护措施,也没有根据证明蒋某某等人在案发后又去过现场。既然是滞后好久才去弥补勘查的,勘查的成果和磨店派出所出警现场状况不一致,咱们凭什么要信任勘测笔录是实在的、客观的呢?辩解人注意到,庭审中公诉人解说,现场有很多组相片,这些相片是彼此补强的,应当以多组相片来供认现场状况。关于此辩解人持相反的定见。一切的相片,只要最客观、最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其他的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实在的只能是仅有的、排他的是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拍照的相片。这一组相片对其他所谓的“现场相片”具有法令和现实上的肯定排他性。辩解人还注意到,只要某某公司蒋怀震供给的相片,触及机械设备“被毁”的状况。蒋怀震与本案有严重利害关系,他供给的相片能够说能够“为所欲为”的拍照,有什么实在性可言?更不靠谱的是《价格判定结论书》。不要说这个《价格判定结论书》和磨店派出所的干警拍照的榜首现场的相片相比对,便是和瑶海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测笔录相比对,也是出奇的离谱。现场勘测笔录有记载的丢失规模只要六项,但是《价格判定结论书》却呈现二十八项。多出来的二十二项是怎样来的?即使现场勘测笔录记载的六项,和《价格判定结论书》能对应的只要四项。就这四项对物品损坏的程度表述也不一致。关于《价格判定结论书》和本案其他根据之间的对立,需求合理的解说,辩解人请求法庭告诉判定人到庭,惋惜的是三次开庭,价格判定人员并没有出庭。依照公诉人的定见,《价格判定结论书》,现场勘测笔录都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咱们不由要问,关于彼此对立的根据怎样能够一起作为定案的根据呢?彼此对立的根据,必有一假。真的假的都来定案,案子不办错才怪呢。
还有证人证言。就拿王孝军的证言来说,在公安局、检察院讲得一个样,在当事人面前讲的又是另一个样。这样辗转反侧,自相对立,信口开河,不负职责的证言,怎样能够供认他那一次讲的是真话呢?所以,我以为本案的要害现实,也便是蒋某某等人究竟给某某公司形成了什么样丢失的问题,公诉机关并没有拿出具有实在性的根据,无法完结举证的职责。其指控当然也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蒋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现实上、法令上的股东和监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蒋怀震的危害,屡次为了阻遏别人不合法出产在洽谈、劝说、阻遏无果的状况下,选用了“剪电线”的办法,去企图阻遏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进一步危害的行为,充其量是不沉着的“过激”行为,根本不构成违法。尤其是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能证明详细的危害成果的状况下,更不能对其追查刑事职责。我要求法庭依法宣告蒋某某无罪。
此致
瑶海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康**
2010年6月11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