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6:52
【提存】公证处为处理提存公证的法定组织的理由是什么?
提存,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
在国外,提存组织的确认一般采纳由法令直接规矩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如《日本民诉法》第513条第1款规矩:“按照本编规矩在使原告或被告提出担保的责任以及允许提出担保或提存的情况下,原告或被告能够向其一般裁判籍地的地方法院或履行法院提出担保或提存”。据此,有权进行提存的机关是统辖法院。在我国台湾地区,是由法院树立提存所处理提存事务。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组织未作清晰规矩,仅仅我国司法部自行拟定的《提存公证规矩》规矩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处理组织。笔者以为这一规矩是契合实践需求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矩,清晰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组织,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展开。
清晰规矩公证处为处理提存公证的法定组织根据以下理由:(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组织试行提存事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遍及展开此项事务以来,积累了许多的经历。(2)实践证明,公证组织展开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款联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款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避免物品和资金长时间板滞或积压,削减社会财物的丢失,有利于防备胶葛,削减诉讼,保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通次序。(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作业,由公证组织处理提存事务,与其功能相契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4)国外立法例也不乏公证处为处理提存公证组织的规矩,如《意大利公证法》第62-A条规矩:“除上面规矩的挂号簿外,公证处还应当树立一本提存挂号簿,专门用来逐日挂号在他面前达到的文书或司法机关决议而提存给他的钱款或物品价值。”《奥地利公证法》第1条规矩:“评判人是由国家录用,具有按照本规矩就法令上的意思表明法令行为及其发生的权力等事项制造、交给公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予的文书及承受向第三者交给或向事务所交纳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职权者。”
提存,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
在国外,提存组织的确认一般采纳由法令直接规矩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如《日本民诉法》第513条第1款规矩:“按照本编规矩在使原告或被告提出担保的责任以及允许提出担保或提存的情况下,原告或被告能够向其一般裁判籍地的地方法院或履行法院提出担保或提存”。据此,有权进行提存的机关是统辖法院。在我国台湾地区,是由法院树立提存所处理提存事务。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组织未作清晰规矩,仅仅我国司法部自行拟定的《提存公证规矩》规矩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处理组织。笔者以为这一规矩是契合实践需求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矩,清晰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组织,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展开。
清晰规矩公证处为处理提存公证的法定组织根据以下理由:(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组织试行提存事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遍及展开此项事务以来,积累了许多的经历。(2)实践证明,公证组织展开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款联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款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避免物品和资金长时间板滞或积压,削减社会财物的丢失,有利于防备胶葛,削减诉讼,保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通次序。(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作业,由公证组织处理提存事务,与其功能相契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4)国外立法例也不乏公证处为处理提存公证组织的规矩,如《意大利公证法》第62-A条规矩:“除上面规矩的挂号簿外,公证处还应当树立一本提存挂号簿,专门用来逐日挂号在他面前达到的文书或司法机关决议而提存给他的钱款或物品价值。”《奥地利公证法》第1条规矩:“评判人是由国家录用,具有按照本规矩就法令上的意思表明法令行为及其发生的权力等事项制造、交给公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予的文书及承受向第三者交给或向事务所交纳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职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