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3:23事例简介:
被承继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逝世,在老公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所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言。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自己逝世,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自己逝世。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逝世,其姐姐有爱人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请求承继上述房产中归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
胡某生前无遗言,该案按法定承继处理。胡某逝世时其法定承继人有其老公、子女、母亲共五人,因为其母亲后于其自己逝世,且在世时没有表明抛弃承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胡某母亲承继胡某遗产的权力发作了搬运,发作了转承继人。本案中胡某的二个弟弟成为转承继人并无贰言,但胡某的子女及胡某姐姐的子女因胡某及胡某姐姐均先于胡某母亲逝世能否代位承继而成为转承继人,即转承继中有无代位承继问题,争议较大。
一种观念以为:转承继中没有代位承继。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没有清晰的法令依据,转承继人应是被转承继人逝世时健在的一切合法承继人。承继法第十三条规则: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假如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则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承继人又是转承继人,其实践获得的遗产比例就会超越同一次序的其他承继人,这与承继法第十三条相违反。
另一种观念以为: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本案中胡某逝世,发作第一次承继,这以后胡某母亲逝世,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她的合法承继人,发作了第2次承继。第2次承继也是法定承继,而法定承继准则中包含了代位承继准则。
从法理视点看,自己倾向于第二种观念,即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转承继的发作需有两个独立的法令事情,本案中便是胡某逝世,这以后其母亲逝世。假如只是切割其母亲的遗产,则必然会考虑胡某子女及胡某姐姐子女的代位承继问题。而转承继搬运的是承继遗产的权力,该权力是否能够归归于遗产,答案是必定的。作为遗产的产业是一个整体,即必定的产业权力和产业责任的统一体。依照我国《承继法》第25条的规则,在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在遗产切割前作出清晰规则,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这实践上表现当然承继的准则,即自承继开端,遗产便已归归于承继人。承继人为数人的法定承继,在遗产切割前,每个人承继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而,应视为承继人对遗产一起共有。承继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令保护,遗产切割前承继人逝世的,该产业权力能够转承继。本案中,因胡某及胡某姐姐的逝世,胡某的子女及胡某姐姐的子女代位获得对胡某母亲的承继等待权,当胡某母亲逝世,该承继等待权才转化为承继既得权。在此,不能以产业的来历不同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