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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30
刑讯逼供,是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采纳身体上的刑法或着精神上的摧残或是品格上的凌辱等恶劣手法,以得到某种供述刑事司法审问的办法。对此,我国清晰规则是违法的行为。以下听讼网小编就咱们整理了相关范本材料,以供咱们的阅览。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讯逼供判定书范本
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离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副中队长。2014年6月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议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议持续取保候审。
辩解人薛某,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中队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议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议持续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张某犯刑讯逼供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安某及其辩解人薛晓蔚、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4日清晨,成向江因偷盗被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捕获,移送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被告人张某、安某和天宁中队副队长高爱国(另案处理)受案后,违规将成向江带至天宁中队工作室,被告人张某、安某将成向江操控在审问椅中讯问,高爱国进行记载。审问中,张某、安某运用电警棍等东西在成向江的左肩部、左季肋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屡次进行电击逼供,并不答应成向江叫喊,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遭到严峻危害,形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供给下列依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安某的供述;同案高爱国的供述;成向江的陈说及指指控发材料;证人王某、王大某、解某、张某、吕某、白某、连某、常某、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状况阐明、交城县公安局文件、天宁中队固定产业表、工作场所办案区处理规则、成向江及弟弟成向山体谅的状况阐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运用电警棍等械具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电击、殴伤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则,依法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查其刑事职责。被告人安某、张某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在共同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处分。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现实根本认可,其时并未发现成向江的舌头有问题。辩解人薛晓蔚的辩解定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现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遭到严峻危害”这一情节提出辩解定见。一、被告人的刑讯行为不可能迫使成向江咬舌头致舌头破损。人在遭受肉体苦楚的时分,其生理反响应是有规则可循的。如在遭受时刻短的苦楚影响时,人会操控不住大喊大叫,人在遭受持续的苦楚时,会咬紧牙关。咬舌头是比电警棍电击更苦楚的行为,人的天性不会经过更苦楚的行为来减轻另一件苦楚的行为。因而,被害人称他在遭受电击时因被告人不答应叫喊就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的说法,缺少科学依据,不契合人在遭受苦楚时反响的规则。二、在审问时没有发现舌头破损出血的现象。假如在审问时呈现舌头破损的现象,必定伴随着许多出血。许多事例中,在审问中,均呈现咬舌头的事,但均是被审问人抵抗不合法审问采纳的对立办法,自己咬舌头迫使审问中止。并且舌部血管丰厚,咬破后出血量大,应当有人看见出血。成向江本人在陈说这件工作时也没有描绘怎么咬破,在咬破后怎么出血,自己怎么止血,或是其他人怎么协助止血。本案两名被告人在供认施行刑讯逼供的一同,但坚决否定其时见到成向江嘴里出血。因而,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审问进程中因刑讯逼供行为导致其舌头受损。三、在看守所的入所查看中,也没有发现受害人成向江舌头受损。对成向江拘留时,交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身体查看。医师填写的《收押违法嫌疑人体魄查看表》看,没有发现舌头有问题。在答复医师问询“现在身体状况”时,答复为“杰出”。入所前,看守所的居处医师再次查看,也没有发现存在舌头破损的问题。在收押后,看守所民警任杰与成向江两次说话记载,在问及身体状况时,成向江均答复为有冠心病,没有说到舌头受损。四、受害人成向江的舌头是否存在破损依据不足。1、没有判定定见证明舌头破损的存在。侦办机关没有对成向江的舌头破损状况进行司法判定,以清晰舌头受损的现实和受损的原因。已然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身体遭到严峻危害”,就应当有人身危害的判定定见,从法令层面来证明危害现实的存在。檀卷中的相片不足以证明舌头受损的状况。2、看守所医师的证词没有证明舌尖坠落的现实,也没有见舌头离断及坠落的状况。3、被害人、其他同室在押犯的证词彼此对立,不能印证舌尖坠落的现实。在押犯的证词中,舌尖坠落的工作发作在哪一天都成了疑问。《说话记载》中的记载,任杰找成向江问询舌头掉的工作,是在2013年11月29日,离这些证人被问询的时刻2014年1月3日4日,并不是很长,但时刻上呈现这么的的差异,就让人生疑这个进程是否实在发作过。五、期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供认在审问成向江的进程中,破案心切,一时操控不住自己,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可是并没有导致严峻后果,没有形成错案。且被告人初度违法,认罪态度好,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因而,期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张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成向江的舌头有问题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清晨,成向江因偷盗被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捕获,移送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被告人张某、安某和天宁中队副队长高爱国(另案处理)受案后,将成向江带至天宁中队工作室,被告人张某、安某将成向江操控在审问椅中讯问,高爱国进行记载。审问中,张某、安某运用电警棍在成向江的左肩部、左季肋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屡次进行电击逼供,致成向江身体遭到危害。
另查,成向江及其弟弟成向山均出详细谅的状况阐明,要求不再追查被告人安某、张某的职责。民事补偿两边已洽谈处理。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1、受害人成某的陈说及指指控发材料证明:2013年11月24日上午因偷盗被交城110捕获移送刑警队后,张某、安某在讯问我的进程中,用电警棍在我左肩上、腰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屡次进行电击逼供,让我持续告知,假如不厚道告知就把我的肉打烂。我疼的不可就叫喊,安某不让我叫,我就用牙紧咬着舌头强忍的叫都不敢叫了。第二天下午就把我送到交城县看守所。入所的第五天早上漱口时我吐出了两个黄豆巨细的圆形舌尖,两个黄豆巨细的长形舌尖。看守所的张医师给我吃过消炎药。在110指挥中心审我时供述六起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现实,在刑警队供述的只要两起是现实,一同是刑警队经过监控把握的我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另一同是我偷一辆北斗星轿车的行为。2004年因偷盗一辆微型面包车被平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被告人安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告知我在处理一同刑事案子进程中殴伤违法嫌疑人的行为。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我天宁中队接到110移送的成向江涉嫌偷盗的案子。中队长张某让我办这个案子。我看材料了解了案子的大约案情,找到了成向江于2012年偷盗一辆北斗星轿车的材料及成向江涉嫌其他偷盗案子的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然后去了操控成向江的工作室对其进行讯问。他只供述在110指挥中心已供述的违法现实,不肯说我把握的他的其它违法现实。在这种状况下,我没有操控住自己的心情,用电警棍电击他身上,他宣布苦楚的叫喊声。他被我电击后就告知了偷盗北斗星轿车的违法现实及别的一两起偷盗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现实。
3、被告人张某供述,我主动来投案自首,告知自己涉嫌违法的现实。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我局110指挥中心移送我中队一同成向江偷盗的案子。我组织副中队长安某、高爱国去把成向江和王学贵接回中队,组织他们搞材料。我去看办案状况的时分对成向江说“咱们已把握清楚你的违法现实,你厚道说了就对了”。他不说,我火的不可打了他两个巴掌,并用电警棍在他腿上、脚面上电击了他几下,后来我就回到我的工作室。
4、高某的证言,2013年末,张某组织我和安某去110指挥中心把嫌疑人成向江和别的一个销脏犯带回中队。刚开始我、安某、张某交叉讯问成向江和销脏犯。在讯问成向江时,成向江不说真话,安某、张某说有依据证明成向江违法的现实,安某就拿电警棍电击成向江,成向江就喊。在安某电击时张某不在场。安某电击成向江后,要他厚道告知,后他去了别的间。一会张某过来又讯问成向江,成向江仍是不告知,就打了他几个耳光。张某还拿橡胶棒在成向江面前挥舞了两下,要成向江厚道告知,但没有打。张某也电击过成向江。第二天我和安某将成向江送到看守所。
5、王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的时分刑警队的人把咱们从110带到刑警队办案区,一个小时后我听到成向江的叫喊声。
6、张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的医师。成向江入所时我把医院出具的各种报告单看了一遍,没发现反常。然后我对他进行了问话,内容是有没有宗族病史、近期身体状况、有没有做过手术、药物过敏史。他的答复是,没有宗族病史、近期身体状况没有反常、曾做过阑尾手术、没有药物过敏史。然后让他把衣服脱了进行体表查看,发现成向江臂膀上有多处赤色的点点,肋部也有多处点点,由于成向江其时裤子没有脱到膝盖以下,所以我没有对他膝盖以下进行查看。然后我就在体会表上签了“契合关押条件”并签字。查看的状况我在体会表进步行了弥补记载。他入所后三天的时分,告诉我他舌头疼,我让他张开嘴看到舌尖发黑坏死但没有坠落。我给他吃了消炎药。之后过了五六天他舌尖就坠落了。
7、石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2013年9月暂时聘任的医师。成向江被关押时我没见过,后来有个值班人员告我说监舍有人舌头咬了,我看了发现是旧伤,他说是自己咬的,我也就没多问,就给了点药。
8、吕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的副所长。2013年11月25日下午,刑警队干警带成向江来看守所关押,我告诉医师张栋对成向江进行入所查看,张栋对成向江进行入所查看时我没有留意,我对他进行违禁品查看,先查看他的外套后又让他把鞋脱了,没发现有反常。张栋在体检表上签上契合收押后被收押的。关押后一段时刻张栋说成向江舌头疼,但详细时刻记不清了。
9、刘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他是下午入所的,晚上睡觉时发现他身上有显着的斑驳,他说是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警棍击的。第二天正午吃饭时,发现他吃的慢,他说舌头疼,我看见他舌头尖破的,破的当地是白色的。成向江入所五六天下午放风时,他说他的舌头尖掉了,吐在垃圾桶里了,我没有看过。
10、王大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成向江是11月25日入监的,第二天正午发现他吃饭十分慢,他说舌头疼,是在刑警队办案人员打他时他咬的。他进来后第三天上午放风时,吴晓东告我成向江的舌头掉了,吐在垃圾桶里了,我曩昔看了一下,有一块大块约两三个黄豆巨细的东西。
11、李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成向江入所以后过了几天,听他和其他人说是在刑警队时办案人员打他,他把舌头咬了。我看过,有咬的痕迹。他的舌头是在进所后的四五天在外面放风时,成向江说他的舌头掉了,他吐到厕所里了,我曩昔看到有三四块黄豆巨细。
12、解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我看他舌头上有咬过的痕迹,咬了的那儿现已变了色彩。又过了几天放风的时分,听人们说成向江的舌头掉了。我问他,他说没事,不是很疼。我看了一下舌头也觉得没事,咬了得那儿现已愈合。
13、白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2013年11月24日,我组织指导员连逍带人抓捕偷盗嫌疑人成向江和一个粉饰违法嫌疑人。讯问成向江时,他供认偷盗多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下午就组织连逍把他们移送到刑警队。
14、连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2013年11月24日我指挥中心主任白拂晓告诉我带人将成向江和王学贵捕获带到110办案中心。咱们没有殴伤过成向江等人。晚上8点多我从太原回来后把他们移送到刑警队。
15、常成的证言,我是山西警官高级专科学校的学生。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在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实习。那天晚上(详细时刻记不清了)安某组织我看守偷盗犯成向江和另一个销脏犯。其时有张某、高爱国和安某办案。那天晚上安某要我取电警棍给他,他拿上去了审问偷盗犯的那个房间。随后,我听到偷盗犯啊、啊的喊叫声。
16、干部任免审批表、交城县公安局文件证明,张某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中队长,安某任该中队副中队长。
17、相片证明,成向江腰部、膝盖部有点状的损害痕迹。
18、收押违法嫌疑人体魄查看表证明(2013年11月25日),成向江,男,43岁。问诊项目栏中,现在身体状况杰出,曾患心律不齐6年余,曾做过急性阑尾手术,药物过敏史无。体表:背部纹身,右下腹有约2.5cm巨细手术切断留传的疤痕,左季肋部、左上臂有多处点状皮损。
19、成向江在110办案中心供述,共偷了七次电动自行车。
20、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147号刑事判定书证明,成向江偷盗8次,其间偷盗电动自行车七辆,偷盗北斗星面包车一辆。合计价格49716元,北斗星面包车价格35820元。成向江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分金20000元。
21、成某所写状况阐明:我对我所违法的现实悉数认可,应受法令惩办。关于安某、张某用电警棍打我的事,是他们一时愤慨做出的过激行为,我对他们的差错予以体谅,期望对安某、张某不再追查。
22、成某所写状况阐明:我是成向江的弟弟,受我哥托付,就安某、张某运用电警棍打他一事向检察院同志做一阐明。现在成向江已宽恕安某、张某,期望对他们不再处分,不再追查他们的职责。我作为家族也赞同不再追查他们的职责。别的,经两边洽谈达到共同,安某、张某补偿成向江各类费用合计两万元,该款已悉数收到。
23、天宁中队固定产业表、工作场所办案区处理规则、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本院以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运用电警棍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电击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查其刑事职责。被告人安某、张某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告人安某、张某违法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体现,活跃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对其行为予以体谅,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张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刑讯逼供,一般古时分古人会采纳这种手法,可是即便古时也是对此有所约束的,更甭说在现在这个注重人道人权的年代更是严峻的制止的行为。即便是对待监犯,也应当给予最根本的人权尊重。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带来的相关范文材料。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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