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处罚一览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1:12

1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被选定为某项目而且已承受约请的评定项目专家,未按规则时刻参与评定,影响政府收购作业的;在评标作业中,有显着倾向或轻视现象的;违背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则,但对评定成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违背政府收购规则,向外界泄漏有关评标状况及其他信息的;不能按规则答复或回绝答复收购当事人问询的;在不知情状况下,评定定见违背政府收购政策规则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载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经过的《政府收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是担任政府收购监督管理的部分,依法施行对政府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 2、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收购评定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评定专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载。(一)被选定为某项目而且已承受约请的评定项目专家,未按规则时刻参与评定,影响政府收购作业的;(二)在评标作业中,有显着倾向或轻视现象的;(三)违背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则,但对评定成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背政府收购规则,向外界泄漏有关评标状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则答复或回绝答复收购当事人问询的;(六)在不知情状况下,评定定见违背政府收购政策规则的。”
2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应当选用公开投标方法而私行选用其他方法收购;私行进步收购规范;托付不具备政府收购业务署理资历的组织处理收购业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在投标收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洽谈商洽;中标、成交通知书宣布后不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收购合同;回绝有关部分依法施行监督查看。正告、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经过的《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处置,并予通报:(一)应当选用公开投标方法而私行选用其他方法收购的;(二)私行进步收购规范的;(三)托付不具备政府收购业务署理资历的组织处理收购业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许轻视待遇的;(五)在投标收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洽谈商洽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宣布后不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收购合同的;(七)回绝有关部分依法施行监督查看的。”
3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与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在收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分依法施行的监督查看中供给虚伪状况;开标前走漏标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经过的《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二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归于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一)与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二)在收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分依法施行的监督查看中供给虚伪状况的;(四)开标前走漏标底的。”
4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违背规则藏匿、毁掉应当保存的收购文件或许假造、变造收购文件。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经过的《政府收购法》第七十六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违背本法规则藏匿、毁掉应当保存的收购文件或许假造、变造收购文件的,由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政府收购供货商供给虚伪资料获取中标、成交;采纳不正当手段诽谤、架空其他供货商;向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投标收购过程中与收购人进行洽谈商洽;回绝有关部分监督查看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处收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1-3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经过的《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收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供给虚伪资料获取中标、成交的;(二)采纳不正当手段诽谤、架空其他供货商的;(三)与收购人、其他供货商或许收购署理组织歹意勾结的;(四)向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投标收购过程中与收购人进行洽谈商洽的;(六)回绝有关部分监督查看或许供给虚伪状况的。”供货商有前款第(一)至 (五)项景象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