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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7:26

为了处理来往内地与港、澳间跨境作业个人两层交税问题,依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组织(下称《组织》)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组织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总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则,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洽谈,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组织触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6号),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两层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履行《组织》受雇所得条款触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清晰。
全文如下:
一、履行《组织》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则及计税办法
(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获得所得,依据《组织》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则,应仅就归归于内地作业期间的所得,在内地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当期境内外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践逗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获得所得,依据《组织》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则,可就契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交税;内地交税部分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当期境内外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践逗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付出薪酬÷当期境内外付出薪酬总额)
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说
(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则核算薪酬薪水所得应交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二)“当期境内外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薪酬薪水收入依照国内税收规则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
(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依照国内税收规则确认。
(四)“当期境内付出薪酬”:指当期境内外付出薪酬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付出或担负的部分。
(五)“当期境内外付出薪酬总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薪酬薪水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核算的各种境内外来历数额。
(六)“当期境内实践逗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践逗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复或屡次往复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响核算为当期境内实践逗留天数。
(七)“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括的悉数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践逗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
三、一次获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港澳税收居民一次获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作分红等(以下总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付出的奖金),仍应以依照国内税收规则确认的计税期间作为履行“组织”规则的所属期间,并别离状况适用本布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公式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在适用本布告上述公式时,公式中“当期境内实践逗留天数”指在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中归于在境内实践逗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括的悉数公历天数。
四、存案陈述
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按本布告规则享用《组织》相关待遇时,应该依照《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五条规则供给有关材料。
五、履行日期
本布告适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
港澳税收居民履行上述规则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履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则,但在处理与《组织》受雇所得条款规则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则的效能不受本布告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交税责任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资(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获得数月奖金确认交税责任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46号)第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履行税收协议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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