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投资入股土地成本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1:29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具有一块土地。拿土地出资入股到房地产企业。土地原值2000万元,评价入股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工业企业把差额确以为所得交纳了企业所得税。
请问土地出资到房地产时,是否开具收据?房地产企业土地清算时以2000万元作为土地本钱还是以8000万元作为土地本钱?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则,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以土地出资入股到房地产企业,参加房地产企业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贵公司土地出资到房地产时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不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应按土地作价出资额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具有财政收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一)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而,房地产企业获得贵公司投入的土地,贵公司获得股权。该股权原则上不属于向贵公司付出地价款,不能扣除土地本钱。
在揭露渠道上未查询到河北省的规则,以下当地规则供参阅:
《山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出资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告诉》(鲁地税函〔2004〕30号)规则,交税人运用外单位出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因为其获得该宗土地运用权时并无付出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核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依照出资入股企业获得土地运用权时付出的金额或出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价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地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布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地税务局布告2014年第1号)第六条规则,关于以土地(房地产)出资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承受出资方法获得的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 21号)规则的履行日期为边界,分以下两种状况承认扣除项目: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出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出资入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纳税时承认的收入作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据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