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思辨——仲裁性质两分法与比较法下的考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4:32
【内容提要】枉法裁定罪的建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害之争并非问题的要害所在。关于枉法裁定罪的争议,最要害的问题仍是在裁定的性质上。运用裁定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裁定责任归于裁定的外部联系、应首要从司法性来考量。裁定的外部联系及其司法性,决议了枉法裁定罪的建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裁定罪的建立并非是对尊重裁定的国际常规的违背,相反,这是在遵循这一准则性的国际常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求所采纳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裁定罪的建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沉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裁定罪的存在不会对我国国际商事裁定的开展带来消沉影响。【要害词】枉法裁定罪 裁定性质两分法 比较法被称为悬在裁定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枉法裁定罪,至今现已建立2年有余。但这2年以来,学术界关于该罪的剧烈争辩,一向都未停息。在通过一段镇定期之后,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视点,对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考虑:榜首,枉法裁定罪的建立终究有何利害,利害之争是否便是说明有关问题的要害所在?第二,假如对前一个问题的答复是否定的话,那么什么才是决议枉法裁定罪存废的要害?第三,该罪名的建立是否违背了当今尊重裁定的国际常规,并影响了外国主体到我国裁定的积极性?一、枉法裁定罪的利害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则:在刑法第399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依法承当裁定责任的人员,在裁定活动中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99条本来的内容,其实是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裁判罪”,⑴这样一来,枉法裁定罪实际上就成为枉法裁判罪的一部分,裁定员也就承当了类似于法官的刑法上的裁定责任。两者的差异只是在于:枉法裁定仅呈现于民事案件的裁判中,且对作出枉法裁判的承当裁定责任的人员的处分较之司法工作人员为轻。在枉法裁定罪建立之前,学术界、尤其是裁定法学界,简直异口同声地敌对建立此罪;即便在此罪建立之后,裁定界人士依然对其进行了继续而深入的批评。他们罗列的枉法裁定罪的坏处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榜首,枉法裁定罪的内容不清晰、实践操作存在困难。所谓承当裁定责任的人员”,终究是指裁定员,仍是指裁定组织的人员,抑或两者都包含?所谓违背法令”,终究是指违背国内法,或许违背外王法,仍是违背国际法,抑或是违背当事人挑选的常规甚至公允仁慈准则?⑵第二,枉法裁定罪(包含整个枉法裁判罪)是立法过剩的产品,适用率低下,其建立没有必要。⑶枉法裁定罪往往与商业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侵略商业秘密罪、波折作证罪、协助消灭、伪造证据罪等违法发生竞合,刑法的其他规则现已足以调整裁定员以权谋私的行为。第三,枉法裁定罪具有极大的消沉结果。枉法裁定罪呈现出刑法的不妥扩张,是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对民事自治准则的损害。裁定员会由于忧虑遭到刑事处分而不敢自在行使权力。⑷建立枉法裁定罪是轻视”裁定从业人员、让民众不信任裁定。不诚信的当事人随意发动枉法裁定的司法追查程序,将严峻搅扰裁定次序,下降裁定功率。司法机关在追查罪责的过程中介入裁定,将严峻破坏程序检查和一裁结局准则。⑸虽然上述论辩必定有其本身的道理,虽然裁定界人士不肯承受这出人意料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心境能够了解,但是,我以为,上述观念并不足以证明枉法裁定罪应当不建立或许废止。由于,无论是法令内容不行清晰、立法存在过剩”,仍是裁定员的自在裁量权、程序检查准则和一裁结局准则遭到要挟,抑或单个滥诉行为或许搅扰裁定程序等种种坏处,都不是真实无法处理的要害问题,或许说,都是能够被同一层面的敌对观念所辩驳、被同一层面的对应利益所消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