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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7:41
合同法第311条规则:“求运人关于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差错形成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合同法规则了承运人能够革除补偿职责的三种状况:(1)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则,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防止而且不能战胜的客观状况,包含地震、飓风、洪水等天然灾害,也包含战役等社会现象。第117条规则不可抗力是法定担任事由。(2)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主要是指货品的物理特点和化学特点,例如运送的货品是气体,而气体的天然特点便是易蒸发。假如因为蒸发形成丢失,承运人就不承当丢失。货品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品在长期的运送过程中,必定会有一部分丢失,关于这一部分丢失,承运人也不负补偿职责。(3)托运人、收货人的差错。依据本章的规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出于托运人对货品包装的缺点,而承运人在检验货品时又无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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