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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宜让被告人当庭检举同案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2:20
在刑事案子开庭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呈现被告人要求检举同案犯的其他违法行为,有时法庭赞同将其他同案犯带离后由其进行检举。笔者以为,让被告人当庭检举同案犯这一做法不当。
首要,不利于对检举人的维护。
检举揭露同案犯的其他违法事实,归于公民告发、指控违法行为的领域,而检举人关于同案犯的其他违法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应属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则:“关于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毒品违法等案子,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许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对风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以下一项或许多项维护措施:(一)不揭露实在名字、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五)其他必要的维护措施。”即便检举的违法行为不归于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所列明的几类违法,但在揭露审理过程中进行检举仍不利于对检举人的维护,因为此刻有包含被检举的同案犯亲属在内的旁听人员在场;一起,简单导致同案犯对检举人怀恨在心,引发伺机报复。这既侵害了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及产业安全,一起也妨害了司法次序。
其次,不利于头绪查办。
这些头绪往往是检举人在认罪服法争夺建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般是有必定价值的违法头绪,依据这些头绪很或许查验违法。可是,因为揭露审理傍边不注意保密,特别是在同案犯的亲属旁听庭审的情况下,更易导致同案犯的亲属首先获取信息,使其有充沛的时刻消灭罪证,阻止侦办,导致一些有价值的依据无法固定,然后错过了侦办良机,放纵了违法分子。
最终,不利于鼓舞检举揭露同案犯。
这些检举头绪的走漏,有或许使原本或许获取的罪证灭失,导致所检举的违法事实无法查验,使被告人损失原本或许的建功时机,必定简单伤害被告人检举揭露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关于当庭检举同案犯的,法庭能够另行开庭审理或由检举人以书面形式将检举揭露资料呈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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