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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无未遂情况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9:52
关于本罪的未遂形状,学者们多无专门的论说,只是在关于行为人已交给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未获得货款的状况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有一些剖析。关于该问题,学者们的见地并不共同。有学者以为能够构成违法未遂,有学者以为虽归于出售未遂,但因为其社会损害性一般达不到违法的程度及常常存在出售金额无法确认的问题而不能以违法论处,甚至有学者以为这种状况连出售行为也不能算,因为行为人只交给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未回收价款,购买人就能够经过必定的程序和方法合法拒付价款,然后能够扫除该行为的有偿性。
笔者以为,否定该种状况下交给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的有偿性的观念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决议交给行为是否为有偿的出售行为的是在交给之前两边合意的成果,即便交给后接受方反悔,也无碍于出售行为的建立。除非交给方也改变了本来出售的目的而赞同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赠予给对方。
至于以为该种状况不归于违法的观念,从紧缩违法的建立规模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上看,具有适当的合理成分,但我国刑法对违法未遂问题选用总则规则的形式表明晰对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未遂行为追查刑事责任并不违法,并且即便一般状况下未遂行为损害社会的程度达不到构成违法的程度,但并非一切状况下的未遂行为均属损害不大,情节明显细微的景象,有些未遂行为因为目的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额特别巨大等状况,而使其损害社会程度超出了一般的既遂,假如不将其作为违法处分,就不仅有损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充沛保护法益及有用防备违法。
因而,从全体上看,否定出售未遂的行为能够构成违法的观念具有必定的缺点。笔者以为,应当供认出售未遂的行为能够构成违法,但应正视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归于轻罪、出售未遂的损害程度多属细微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宜紧缩出售未遂建立违法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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