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3:25

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布告
〔2008〕 40 号
为辅导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加强合规操控,标准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督察员的办理,我会拟定了《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督察员辅导定见》,现予布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督察员辅导定见
第一条 为了辅导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以下简称合格出资者)加强合规操控,标准合格出资者督察员的办理,依据《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辅导定见。
第二条 本辅导定见所称合格出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契合本辅导定见第四条规则的条件,监督合格出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出资者应当依照本辅导定见,指定契合规则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出资者应当营建合规文化氛围,进步合规操控水平,保证督察员行使责任。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了解《办理办法》及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令法规,工作操行杰出。
第五条 合格出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状况表(见附件),报送我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出资者拟替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国证监会陈述并确认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责任的规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就合格出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状况,向我国证监会陈述;
(二)客户合规查看;
(三)审阅向我国证监会提交的请求文件以及产品、事务陈述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出资者相关部分,对合格出资者买卖施行日常监督,对反常买卖予以要点重视;
(五)对合格出资者买卖活动进行定时查看及检查;
(六)监督合格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信息发表行为;
(七)安排相关部分进行合格出资者相关法令法规训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