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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湘阶诉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押财产请求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7:32

原告:彭湘阶,男,32岁,土家族,桑植县人,初中文化,农人,住桑植县龙潭坪镇赶坪村。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林,局长。
1996年4月3日晚,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接到个别卡车司机彭湘阶在家中聚众赌博的告发,所以派员赶赴现场将彭捕获。其时派出所未搜出赌资,就将彭的轿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拘留,然后将彭带往派出所讯问,并拘留了其车钥匙。后彭湘阶屡次要求取回证件和钥匙,未果,彭于同月7日用第二套车钥匙将车开回家。同年5月4日桑植县公安局针对彭的赌博行为对其下达罚款2000元的治安处分判定书,彭于5月16日收到处分判定书后,罚款一向未交。派出所又将彭的第二套车钥匙拘留,车子一向停放在彭的屋旁。5月31日,彭交罚款750元。8月15日因驾驶员年检年审,彭从派出所领回被扣的驾驶证、行驶证。因为彭欠缴的罚款一向未实行,10月22日派出所扣押了彭车上的一只电瓶和家中的一台17英寸是非韶峰电视机,未开具扣押清单。一同派出所责令彭书面确保定时交纳罚款。1997年1月4日在彭仍未实行罚款的情况下,派出所又将彭的卡车右边的两个轮胎卸下予以扣押,并将本来扣押的资产一同给其开具扣押清单,彭回绝签字。同年3月29日彭实行了欠缴罚款,4月4日派出所将扣押的资产交还彭(其间电瓶已损坏无用)。4月12日,原告彭湘阶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证扣车近一年,扣押资产程序违法,导致其泊车运营。恳求法院吊销被告的系列扣押行为,补偿其丢失4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系列扣押办法是依据聚众赌博的违法现实和拒不交纳治安罚款的行为才作出的,原告实行罚款后,其扣押资产已悉数交还,为保护法令的严肃性,恳求法院保护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审 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捕获彭赌博后,即拘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钥匙,无法令依据,违背法令规则。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分判定后,因为彭回绝实行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资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履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履行程序的规则。原告彭湘阶因证件被扣导致轿车停运期间的直接丢失和损坏的扣押物,应由桑植县公安局给予补偿;扣证后,车辆因停放时刻过长,保管不善,致使车辆自身危害加剧,丢失扩展,应由彭自行承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则,该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判定如下:
一、吊销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对原告彭湘阶所施行的系列扣押行为。
二、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补偿原告彭湘阶丢失8386元,限本判定收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审判后,原告彭湘阶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这是一同因公安机关采纳违法扣押办法而导致行政补偿的案子,首要触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履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履行程序的规则,对因赌博违背治安管理的,能够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但处分款须通过必定程序,即传唤、讯问、取证、判定,施行处分,并且受处分者如若不是当场将罚款交公安人员,应是在接到罚款判定书5日内交指定的公安机关,即判定在前,罚款在后,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能够按日增加罚款1—5元;回绝交纳罚款的,能够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履行。本案中龙潭坪镇派出所获彭赌博后,随即拘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及车钥匙,无法令依据,既违背行政履行程序,又违背法令规则。别的,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分判定后,因为彭回绝交纳部分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资产,且在第一次扣押资产时未出具扣押清单,这些行为程序上显着违法。这一系列扣押办法,是无效行政行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则,判定吊销被告这些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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