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货物为什么要补缴税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0:34免税货品为什么要补交税款
本来归于免税的货品,只是由于发票开具不妥,就要补交税款,说起来真叫人怅惘。主张享用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注重税收文件的学习,严厉按文件规则履行,千万不要由于形式上的过错,导致该免的税免不了。本文为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事例。
近来,工作人员在查看某当地粮食储藏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发现其在出售储藏粮食和储藏植物油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了免税申报。对此,工作人员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储藏粮食和储藏植物油虽均归于免税货品,但在开具发票方面规则不同: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出售目标,只要我国储藏粮办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指令方案出售的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答应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对全额按适用税率交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会因违规运用发票遭到相关处分的税务危险。
法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失效)第三条规则,对出售食用植物油事务,除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出售持续免征增值税外,一概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六条规则,归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产、运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根据购销企业开具的出售发票注明的出售额按13%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则,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悉数归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办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出售事务有必要运用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背本条规则,逾期未运用防伪税控体系,私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处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品专用发票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免税货品,一概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免税粮食在外)。如违背规则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出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出售事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撑中心储藏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出售事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告诉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我国储藏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指令方案出售的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可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出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则履行,答应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归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