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5:52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公司员工以拖欠薪酬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市榜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付出拖欠的两个月薪酬1万余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区域出售司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定《入职告诉》,约好周女士任深圳区域出售司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酬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作业,月薪酬不变。周女士向法院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至6年6月15日,公司不再向其付出薪酬,周女士被逼免除合同并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因在裁定委没有得到满足的成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付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薪酬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625元,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并赔偿损失4200元。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私行离任,公司已向其付出了2006年3月的薪酬,并不拖欠其薪酬。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出售司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厉的考勤办理,但其有必要每周五与单位联络汇报作业。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两边曾就此作业方式进行洽谈的依据,也未能提交充沛依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向未到公司上班。
法院以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劳作者的考勤与薪酬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建议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沛依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可周女士一向作业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以公司未准时向其付出2006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薪酬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薪酬,劳作者能够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其要求公司向其付出上述期间的薪酬、经济补偿金、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