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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1:01
近年来我国金融方面的违法犯罪案子越来越多,集资欺诈便是其间的一种,集资欺诈一般是以高收益作为承诺,不合法吸纳别人资金占为自有的行为,那么民间假贷与集资欺诈罪的确定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集资欺诈罪的概念
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骗得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次序,也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集资过程中运用欺诈的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并且骗得的集资款数额较大。(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或许单位都能够成为本罪主体。(4)片面方面只能为成心,并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集资欺诈罪违背国家有关金融的法令法规规则,损坏金融管理次序,还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近年来,集资欺诈罪频发,数额越来越巨大,给经济社会健康展开形成严峻影响。
二、民间假贷的概念
民间假贷是指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之间的假贷。它是一种直接融资途径和出资途径,是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练灵活的融资手法。民间假贷的鼓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对立,也对经济的展开与昌盛供给了必定的协助。可是民间假贷短少正规程序,随意性、风险性较大,简单带来社会问题,也简单被不法分子使用。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民间假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经济活动。不只包含公民之间的相互假贷,并且还包含企业或其他安排筹集资金搞修建或许展开公益事业等状况。尽管这些也体现为吸纳资金并且也有所报答,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告贷一般都约定要付出必定利息但这并不违法,也不需求经过银行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且,《合同法》也维护这种假贷行为。
三、民间假贷与集资欺诈罪的确定
(一)告贷的意图
民间假贷主要是出于出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假贷行为,借来的资金是用来“救急”的,以便愈加顺利地进行出产经营,并且比及资金流通顺利后,会赶快偿还。即便呈现告贷不能返还的状况,也是由于出资失利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严峻的资不偿债,不应当以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而集资欺诈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关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确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列举了以下8种景象:
1.集资后不用于出产经营活动或许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带着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返还资金的;
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躲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告知资金去向,躲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能够确定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景象。
以南京许官成等集资欺诈案为例,被告人假借南京冠成公司旗帜,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本息才能的状况下,仍许以高额利息,谎报集资款是用于开发、研发蚂蚁产品。事实上,许官成尽管的确与相关的公司和单位展开过一些开发、研发蚂蚁产品的合作项目,但他投入的资金量只占筹集资金的很小一部分,归于典型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行为。
(二)告贷目标的规模
民间假贷的规模较小,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之间,是依托债务债务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或典当、质押等办法达到的,主要以“一对一”的告贷形式为主,指向特定的目标。即便有一个状况,同一个人是从多个人借钱,但每一笔告贷都是独立的。而集资欺诈规模很广,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集资,经过向社会大众发放集资布告,或经过中间人等其他办法集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中规则,未向社会大众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关于“社会大众”的确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做出界定,在向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而予以听任或以吸收资金为意图,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都确定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关于并且债务债务人很可能素昧生平,也不知道债务人的资金用处,仅仅为了牟利。上述事例中,吴英以付出高额利息为钓饵,分别从林卫相等共11人处集资7.7亿元人民币,用来偿付欠款,浪费等。而许官成更是打着南京冠成公司旗帜,在明知自己没有才能偿还本息的状况下,依然怀着不合法占的意图,以高额利息作为钓饵,过火夸张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出资款付出前期本息,骗得客户信赖,使用上述办法骗得社会不特定目标超越800人,出资款总金额达人民币3370余万元。
(三)集资的资金数额
集资欺诈罪的构成中,有必要满意数额较大这一要件,数额较小的一般不确定为集资欺诈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五条明确规则,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较大”。而关于民间假贷,大多用于出产经营,一般数额相对较少,当然也不扫除有数额较大的状况。例如吴英案中,行为人使用多种手法,终究实践欺诈金额高达3.8亿元。
(四)告贷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中规则,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而在集资欺诈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高利率为钓饵,比银行同类利率高出十几倍乃至几十倍。而被害人也正是被高利率所引诱,为了牟利甘愿承当高风险。例如诸暨赵婷芝集资欺诈案中,行为人给出月息7分,15分,乃至2角的利息,招引的出资者越来越多,她的集资网络也因而越来越大。最终,不能还款的原因。民间假贷中不能及时还款是由于客观原因,由于经营不善或许其他不行意料的要素导致资金周转呈现困难,当状况好转,大多能够及时补偿。而集资欺诈中,行为人将集资款据为己有,乃至肆意浪费,不从事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无法添补巨大的资金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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