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2:55发布部分: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施行《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违背《法令》、《北京市建设项目作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北京市作业病陈述方法》、《北京市作业损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方法》、《北京市作业病确诊管理方法》和《北京市作业性健康检查管理方法》(以下总称《法令》及其施行方法),按照本方法处分。 相关法规: 第三条 违背《法令》及其施行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许区、县卫生局给予正告、期限改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作业损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未确定专门组织或许专(兼)职人员担任作业病防治作业的;(二)不按规则树立作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的;(三)易发作急性作业中毒的有害作业单位,未装备应急防备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未设有专(兼)职急救人员的;(四)转让有害作业项目不供给防护材料的;(五)对作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作业禁忌症人员,不及时调离的。 第四条 违背《法令》及其施行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许区、县卫生局责令期限改善、可处以1000元至10000的罚款。(一)不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装备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二)不组织员工进行作业性健康检查的;(三)对作业病患者不组织医治和调理的;(四)对疑似作业病患者不及时请求确诊的;(五)不承受监测组织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的;(六)不按规则进行作业病陈述的;(七)引入或许承受转让有作业损害的项目,未装备有用卫生防护设备的。 第五条 违背《法令》及其施行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许区、县卫生局责令期限改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建设项目的规划未经审查赞同私行施工或许未经竣工检验私行投产的;(二)回绝承受监测或许隐秘本单位作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未供给毒性鉴定材料,私行出产、运用新的化学物品的;(四)有害作业场所有害要素超越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改善的。 第六条 按本方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规则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属情节严重,由市或区、县卫生局责令期限改善,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按本方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规则处分后仍不改正,而且形成作业损害或作业损害逝世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理或许封闭。 第七条 市或许区、县卫生局作出停产整理或许封闭处分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对违背《法令》及其施行方法的规则形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市或许区、县卫生局可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从事体检、确诊、监测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略有害作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市或许区、县卫生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做出处分决议的卫生行政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