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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怎样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3:19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职责是行政诉讼准则的核心问题,也是联系公正与功率的司法变革方针完成的一项重要准则。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规矩,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前进,严厉标准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实在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职责的来源及意义
举证职责准则来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昌盛阶段。中国古代诉讼准则中没有举证职责准则。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位置很高,包办全部。从各种根据的搜集查询及检查判别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有发生当事人举证职责准则的条件。我国从立法上引进举证职责准则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令草案》。
举证职责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建议得到法院裁判的承认,所承当的供给和运用根据支撑自己的建议以避免关于己方晦气的诉讼成果。举证职责有四个方面的内在,榜首,建议职责。建议是证明的条件,谁建议,谁举证。没有诉讼建议谈不上承当证明职责。第二,供给根据职责。有了诉讼建议,才需求承当提出根据的职责。这种职责是有特定意义的,它是一种危险担负,并不是一切当事人提出根据的行为都是在实行提出根据的职责。第三,阐明职责。是指负有证明职责的诉讼方承当的运用根据对案子现实进行阐明证明,使法官坚信自己提出的建议。第四,是晦气成果担负职责。举证职责的终究表现是假如不能提出可以压服法官承认自已诉讼建议的满足根据,承当举证职责的一方将承当败诉的成果。
二、被告负举证职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
我国三大诉讼准则是跟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明发展到必定历史阶段逐渐树立发展起来的。其间,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准则的底子树立。在三大诉讼准则中,每个诉讼准则对举证职责都作了清晰的规矩。刑事诉讼的证明职责。刑事诉讼中公诉案子的证明职责一直由公安机关、查看机关承当(也便是原告方)。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查看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有必要承当证明案子现实、承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职责。除了特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子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总归在刑事公诉案子中首要是司法机关承当证明职责。刑事自诉案子的证明职责由自诉人承当。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这便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职责准则。谁建议,谁举证。一起也规矩了人民法院有查询、搜集根据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矩,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标准性文件。从立法上清晰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根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职责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准则。
三、被告负举证职责的立法本意
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树立较晚,它的树立,标志着依法治国又前进了一步。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治的国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维禁闭着人们的脑筋,老百姓一直处于社会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群体。许多官员的思维受封建思维的影响,总以为自己居高临下,自己说了算,再加上法令上、行政管理上的缝隙,这种权利欲很客易澎涨。滥用职权,逾越职权是很往常的事,为此呼吁了多年的“民告官”的法令总算出台。尽管有着许多老百姓不如意的当地,许多老百姓以为该调整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规矩,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的确是我国法令准则的一大前进,老百姓申述有了根据。依照现在盛行的平衡论的观念,被告在诉讼中首要是举征职责担负上比原告承当的职责更大,更多地是考虑原告的权益。被告负举证职责的立法本意首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行政,的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特色
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处理行政案子的法令准则,它与处理处理民事案子的民事诉讼和处理处理刑事案子的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底子诉讼准则。当代世界已有许多国家树立了行政诉讼准则。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第2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l990年1O月1日收效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准则的全面树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职责有如下特色:
(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职责,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置于相等位置。被告负举证职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职责是单独职责,即举证职责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独承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建议、谁举证”。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规模不只局限于现实根据,还包含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标准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说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矩榜首条,对被告举证内容、时刻、程序、都作了严厉的限制性规矩。
五、被告承当举证职责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规矩被告承当举证职责,当被告不能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子的现实真相时,由被告承当败诉成果首要根据以下原因考虑。
(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契合行政法定程序的最底子规矩是先取证后判定。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判定前,应当充沛搜集根据,然后根据现实,根据法令作出判定,而不能在毫无根据和根据的状况下以被告自己的毅力恣意判定。因而,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可以有充沛的现实资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当举证职责的根底。
(二)两边行政管理中的不相等,诉讼中两边法令位置相等。内行政管理联系中,行政机关居于自动位置,其实实施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赞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则处于被迫位置,为了表现在诉讼中两边当事人位置的相等性,就应该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当败诉的成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迫位置的原告承当举证职责,由原告承当败诉成果,这样有失行政诉讼的立法准则。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才能比原告强,尤其是一些常识、技术性强的特别行政案子,原告底子不具有取证的条件,要求原告举证超出了其承受才能。《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当举证职责,充沛表现了行政诉讼的意图。首要,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厉遵守先取证后判定的规矩,然后避免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定。
六、被告负举证职责是谁建议,谁举证的表现
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职责来源于民诉法上的“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为什么这么说呢?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前应当有现实根据,有法令根据。只需现实根据充沛、法令根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保持。原告申述一件行政案子,一般都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的行政行为在先,假如你建议你的行为不违法,是在依法行政,那么你就应先拿出根据来加以证明,对你不违法的诉讼建议举证。因而,内行政诉讼中被告承当举证职责暗合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谁建议、谁举证”的大准则。
七、内行政诉讼中原告承当举证职责的特别规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说第二十七条规矩,以下三种状况原告承当举证职责,(一)是证明申述契合法定条件,原告申述有必要契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矩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2、原告申述的被告有必要清晰,被告不清晰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过错的应告诉原告改变被告,原告不赞同改变的,应驳回申述。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4、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有由原告举证。但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申述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
(二)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证明其提出请求的现实由原告举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实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实体检查和处理,不进入行政程序或虽进入行政程序却迟迟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是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不适当地延迟实行职责。关于被告不作为的状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矩:“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矩:“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矩:“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子中,只需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的现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
(三)内行政承认时同时提起的行政补偿案子中,证明因受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危害而形成的丢失的现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补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矩,原告对危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形成的及形成什么样的危害现实、危害成果承当举证职责。
总归,内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承当举证职责是准则,原告对有些行政案子承当职责是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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