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7:21宅基地是乡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所基地而占有、运用本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制度的规则,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子是不同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两个别离存在的物,但客观实践中,这两个独立的物确需相互依存,宅基地是其上房子存在的根底,而地上房子直接表现了宅基地的价值。
《宪法》规则“宅基地和自留地,归于团体所有”,“国家按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权和承继权”,《承继法》明确规则“公民房子是公民个人合法产业,能够作为遗产予以承继”。物权法规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转让、交换、出资或许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占用范围内的建造用地运用权同时处置”。这是我国法令关于“房地一体”流通准则的表现,依据房地流通一体准则,该房子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运用权应该跟着房子的流通而一起流通。上述法令凸显了我国现行法令之间的对立与法令制度的严峻缺位,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运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证的功用,其流通是被严厉制止的。但是,依据《承继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乡村房子是能够由承继人依法承继的。对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立法没有明确规则,学术界也缺少一致结论。
实践中,农人宅基地的承继问题可分为下列景象:
1.承继人是本团体成员。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经同意后可获得被承继房子的宅基地。
2.承继人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则,城镇居民不是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法定接受主体,城镇居民不能请求获得或许继受获得团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运用权。假如答应非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承继,具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则相悖。并且宅基地是乡民按户请求运用,宅基地运用权归于乡民户内家庭成员一起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逝世,并不必定导致户的消除,宅基地运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产业而非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实践中,能够将房子卖给本村其他契合请求条件的乡民,假如不肯出卖,则该房子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行寓居状况时,宅基地由团体经济组织回收。
宅基地作为我国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计和日子必不行少的材料,从立法上,对宅基地规则的细化,也可在必定程度上和其他法令的规则得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