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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20:44
一、复议的规模 
对斗门县、香洲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之一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一) 行政处罚决议; 
(二) 期限管理决议; 
(三)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议; 
(四) 基建项目批阅决议; 
(五) 工业项目批阅决议; 
(六) 第三产业项目批阅决议; 
(七)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议; 
(八) 污染防治设备检验决议; 
(九) 市环境督查支队征收排污费决议; 
(十) 侵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则随带提出检查请求(请求检查的目标不包括:法令、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法 
书面或许口头 
三、请求复议期限 
自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四、提交资料 
(一)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文件; 
(二) 当事人的身份资料(企业、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托付证明): 
(三) 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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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在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书中还能够一起提出的要求; 
(二) 市环保局接纳资料,在3 个工作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并奉告当事人成果,不受理的,书面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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