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5:58发布部分: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32号《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批改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批改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第十条第一款批改为:“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承受卫生行政部分的监测安排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或许检测。” 本批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的决议》批改。依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的《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批改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业病防治作业,维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作业损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作业病防治作业有必要遵循预防为主的政策,施行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准则,积极开展作业卫生的宣传教育,遍及作业卫生常识,推行作业病防治的技能,进步员工自我维护意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作业病防治作业,将其归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施行。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分担任作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作业。 各级工会安排代表员工对作业病防治作业,施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及其主管部分担任本单位、本系统作业病防治作业的办理。 第七条 对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许卫生行政部分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本系统的作业病防治作业计划,确认专门安排或许专(兼)职人员担任作业病防治作业,并对所属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纳有用的办理办法,改进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有害要素契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承受卫生行政部分的监测安排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或许检测。 有害作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检测安排,加强本单位的本身办理。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树立健全作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准则,全面记载出产工艺流程中有害物质污染情况,监测或许检测数据及职作业业性健康检查的成果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