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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重整、合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4:39
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政严重困难或有破产风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复兴复苏,并维护股东公司债款人的利益,经法院判决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具有请求人资历的为本公司的或许接连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许具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款的公司债款人。重整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请求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运营范围与事务情况;
(4)公司的财物负债、损益及其他财政情况;
(5)关于重整的定见;
(6)请求人的名字、住址及请求资历。在公司已决议或发布破产、公司已闭幕、公司已无运营价值、公司未揭露财政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请求书后,在判决之前,可先采纳以下办法:
(1)冻住公司产业;
(2)约束公司事务;
(3)约束公司行使债款或实行债款;
(4)间断公司破产、宽和或强制履行等程序;
(5)制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
(6)中止有关办理人员的调集,冻住有关人员产业。法院在判决曾经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事务产业。若核准公司的重整请求书,则判决公司能够重整。重整判决作出后,法院需采纳以下几项办法:
(1)开具重整判决书,并告诉主管机关;
(2)遴派重整监督人;
(3)选任重整人;
(4)发布整理布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公司重整一经法院判决就发作法律效能。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请求书,能够根据以下理由驳回公司的重整请求。
(1)请求程序不合法;
(2)公司未依法揭露发行股票或公司债;
(3)请求书所列事项不实;
(4)公司已无运营含义。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送重整人,中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担任运营公司事务,办理公司产业,拟定和履行重整方案,招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向法院请求作重整后的判决。重整人由法院派遣,一般是董事,但法院以为不适其时,可从债款人或股东遴派。由法院遴派监督重整人履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招集权、请求解任重整人权等权限。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款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成的法定的议事组织,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组织。初次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议招集,今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督人招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重整债款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到会关系人会议,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承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陈述,审议及表决重整方案。重整方案由重整人拟定,连同公司事务及财政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检查。经关系人会议通往后,报请法院审经。重整方案包含的内容有:
(1)债款人及股东权力的改动;
(2)运营办法的改动;
(3)产业的处置;
(4)债款的清偿办法及资金来源;
(5)财物评价规范;
(6)公司改组及规章改动;
(7)员工的削减与调整;
(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重整方案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履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呈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能够请求法院免除重整人职务,另行派遣。重整方案完结后应招集股东大会,宣告重整完结,并报请法院作重整判决。重整完结后发生如下效能;
(1)未受到清偿的债款部分,除根据重整方案搬运给重整后的公司接受外,其余部分主动消除;
(2)股东股权经重整而改动或减除的部分失掉权力;
(3)重整判决前公司的破产、宽和、强制履行及因产业关系所发生的诉讼等失效。
2.股份公司的兼并
公司的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好而兼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兼并一般采纳两种方法:一是吸收兼并;二是新设兼并。吸收兼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兼并过程中,其间一个公司持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除原有法人资历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兼并是指在兼并过程中,参与兼并的一切公司都消除掉原有法人资历,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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