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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3:42
发布部分:深圳证券买卖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和保荐组织: 《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矩》”)现已中国证监会赞同,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02年修订本)一起废止。 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矩》的联接作业,依据新《股票上市规矩》,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请求吊销对其股票买卖实施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发表2004年年度报告时假如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矩》13.2.1条和13.3.1条所述景象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吊销特别处理的书面请求。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矩》规矩的特别处理景象的上市公司,本所将吊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档办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没有获得本所颁布的《董事会秘书训练资历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与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历训练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训练资历证书》。不然,本所将主张公司替换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2004年发作的与日常运营相关的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能够依据状况自愿挑选是否实行新《股票上市规矩》10.2.10条的规矩。 特此发布并告诉。 附件:《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04修订)》  深圳证券买卖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化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种类(以下总称\'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出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化公司债券办理暂行方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实施方法》和《证券买卖所办理方法》等法令、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制定本规矩。 1.2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种类,适用本规矩;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种类有特别规矩的,适用其规矩。 1.3公司请求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揭露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在本所上市,由本所检查赞同后组织上市。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力、责任和有关事项。 1.4本所依据法令、法规、规章、本规矩、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有信息发表责任的出资人和保荐组织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发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矩  2.1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令、法规、规章、本规矩以及本所发布的方法和告诉等相关规矩,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2.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发表一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买卖价格或许发作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布告和相关备检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2.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公司应当在布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确保。董事不能确保布告内容实在、精确、完好的,应当在布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上市公司发作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没有到达本规矩规矩的发表规范,或许本规矩没有具体规矩,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以为该事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买卖价格或许发作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比本规矩及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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