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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0:59
关于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公诉机关,假如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达到了法定的申述规范的,是需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查其刑事责任的。那么,假如轻伤一级检察院能够不申述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轻伤一级检察院是否能够不申述
轻伤一级一般人民检察院要申述,假如满意不申述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不申述。
不申述的景象:
一、法定不申述(绝对不申述)
法定不申述,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矩:违法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这种景象咱们称之为绝对不申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矩,法定不申述适用于以下六种景象:
(1)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把情节分为科罪的边界的科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了解,假如某行为虽具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但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能以为是违法。已然不是违法,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申述讼,作出申述决议。
(2)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矩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首要是由于违法分子对社会已无损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查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矩。违法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申述,这是近代国际刑事诉讼法遍及适用的准则。
(3)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主张,通过审议决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在我国,但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特定违法人革除惩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4)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
我国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有四种,凌辱诽谤罪,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优待罪和侵吞。这些案子触及的首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声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查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议。关于这些案子,假如被害人及其他有通知权的人不提出通知,或许提出通知后又撤回通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申述处理。
(5)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意味着失去了追查刑事责任的目标,追查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就此停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二、裁夺不申述(相对不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矩: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矩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类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申述”,笔者以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仍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矩看,裁夺不申述的适用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违法行为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矩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按照刑法规矩,以下几种景象能够适用这种不申述:
(1)违法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违法,按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现已受过刑事处分的(《刑法》第10条);
(2)违法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许是瞎子的(《刑法》第19条);
(3)违法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迫避险过当而违法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违法预备东西,制作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违法过程中主动中止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没有形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违法中,起非有必要或辅佐效果的(《刑法》第27条)
(7)被钳制参与违法的(《刑法》第28条)
(8)违法嫌疑人自首或有严重建功体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可是需求留意的是,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也能够不作出申述决议,在承认违法嫌疑人有上述景象之一后,还有必要在违法情节细微的条件条件下才干考虑适用不申述。即人民检察院要依据违法嫌疑人的年纪、违法意图和动机、违法手法、损害结果、悔罪体现以及一向体现等进行归纳考虑,只要在的确以为不申述比申述更为有利时,才干做出不申述决议。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裁夺不申述”,把“应当不申述”称为“法定不申述”。
三、依据不足不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矩,关于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的,不符合申述条件的,能够做出不申述的决议。这种不申述的适用条件是案子有必要通过补充侦查。这儿需求指出,所谓“能够”做出不申述决议,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申述与否之间做出自主挑选,由于依据不足归于不具有申述条件的状况,因此不能提出申述。在此意义上,所谓“能够”一词的表述并不精确,科学的意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矩》的规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确认违法嫌疑人构成违法或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归于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能够做出不申述决议:
(1)据以科罪的依据存在疑问,无法查验现实的;
(2)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缺少必要的依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科罪的依据之间的对立不能合理扫除的;
(4)依据依据得出的定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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