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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3:41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稳妥胶葛应怎么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向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定见以为,社会稳妥胶葛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处理。《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企业与员工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维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依照劳作争议处理。该法令的解说注明,“稳妥”是指社会稳妥,包含工伤稳妥、医疗稳妥、生育稳妥、待业稳妥、养老稳妥和病假待遇、逝世丧葬抚恤等社会稳妥待遇。明显,社会稳妥费胶葛归于劳作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解说》)榜首条,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的收案规模,则对劳作法第二条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作了扩展解说,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因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发作的一切胶葛,悉数归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之内,一起也将《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的四项劳作争议包含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之中。
另一种定见以为,社保胶葛应通过行政途径处理而不宜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其理由是我国现在推广的社会稳妥首要包含根本养老、根本医疗、赋闲、工伤、生育稳妥五类。这些社会稳妥都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根本养老、根本医疗、赋闲稳妥这三大险种的稳妥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作行政部分、税务部分的行政责任,稳妥金的发放则归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受托付行使行政功能的法定责任,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能够向主管部分投诉,通过行政途径处理,行政机关能够强制征缴并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上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胶葛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笔者以为,存在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社保胶葛的性质了解不同。本文欲从剖析社保胶葛的性质下手,找出处理此类胶葛的合理途径。
二、社会稳妥胶葛性质剖析
(一)社会稳妥法令联系
社会稳妥是指劳作者因生育、年迈、患病、伤残、逝世等原因构成劳作才能暂时或永久丢失以及赋闲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忙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稳妥联系触及劳作者、用人单位、社会稳妥组织或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组织这四方主体,这儿首要评论以下三方主体间的联系:
1.劳作者与社会稳妥组织或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这一联系中,劳作者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劳作者依法享有社会稳妥待遇,一起也负有交纳责任;而依法收缴和发放社会稳妥金则是社会稳妥组织或税务机关的责任所在。
2.用人单位与社会稳妥组织或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保组织交纳稳妥费的责任,收缴社会稳妥费是社保组织的法定责任。两边是一种处理与被处理的行政联系。
3.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用人单位向社保组织交纳稳妥费而非直接向劳作者实行付出责任,两边没有直接的权力责任联系。
(二)社会稳妥胶葛的品种和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胶葛有四种:
榜首,社会稳妥丢失补偿胶葛。指稳妥事端发作后,劳作者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稳妥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稳妥待遇丢失胶葛,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工伤危害补偿胶葛和医疗稳妥补偿胶葛。
第二,参保胶葛。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稳妥而未参加,劳作者要求树立社会稳妥联系的胶葛。
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稳妥费胶葛。指社保联系树立后,用人单位不活跃实行缴费责任的几种体现形式,是社会稳妥费瑕疵交纳行为。
第四,社会稳妥金发放胶葛。
上述胶葛,从表面上看,都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胶葛的两边为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很明显的相等主体之间民事胶葛的特征,因而人们以往不加区别地将它们当作劳作争议。实践上,无论是从理论仍是从现行的法令规则来剖析,以上胶葛在性质上是彻底不同的,榜首种归于劳作争议,后三种归于行政争议。
1.社会稳妥补偿胶葛性质上归于劳作争议。从社会稳妥费的性质来看,社会稳妥费是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包含劳作者)交纳的具有稳妥性质的、以劳作者为稳妥受益人的稳妥基金。社会稳妥费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运用并保值增值,劳作者只享有社会稳妥的等待权。在各项社会稳妥中,劳作者仅是国家规则的直接受益人,是社会稳妥待遇的权力主体。在行政征缴联系中,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而构成债的联系。在法定景象没有呈现前,只能恳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稳妥费,在退休、赋闲、患病、工伤等法定景象呈现时,劳作者的利益受损,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构成了实践的债权债务联系,劳作者就具有了实践的诉权,两边因而发作的争议,依法归于劳作争议,能够通过裁定及诉讼方法处理。
2.参保胶葛、因瑕疵交纳行为引起的胶葛及稳妥金发放胶葛都属行政争议。对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稳妥费等瑕疵交纳行为及社会稳妥金发放胶葛归于行政争议,司法实务界已构成一致,但在参保胶葛的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定见以为,此类案子与上述两种社会稳妥胶葛不同,因没有参加社会稳妥,其争议主体只能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而不触及相关行政部分,不是行政争议。
本文以为,依法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与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相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相关行政部分的责任,关于契合《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三条规则规模内的用人单位,社会稳妥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不只有权进行追缴,并且应当进行追缴,其不追缴便是一种渎职。没有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既是用人单位违背行政法责任的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体现,应属行政争议。但在参保胶葛中,往往触及一个条件问题,即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就两边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争议,假如存在,则归于劳作争议。
三、社会稳妥胶葛的处理方法
(一)行政处理方法
从对社会稳妥胶葛的性质剖析中可知,关于社会稳妥参保胶葛、因瑕疵交纳行为引起的胶葛及稳妥金发放胶葛这三种胶葛均应选用行政处理方法,而不该作为民事案子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要,社会稳妥费用由社会劳作稳妥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实行追缴责任,能够发挥事务熟练的资源优势。社会劳作稳妥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状况、用人状况、薪酬变化状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沛的了解和熟练的事务技能与认知才能保证,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交纳稳妥费的状况。其次,社会劳作稳妥费用由社会劳作稳妥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实行追缴责任强制进行追缴,契合社会稳妥联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时刻展开的趋势和规则。
(二)司法救助方法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别各种社会稳妥胶葛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作争议案子予以受理,效果不抱负,坏处许多。首要,判定难以清晰、详细。社会稳妥费的应缴数额是依据劳作者的月薪酬总额核算的,因为劳作者每月薪酬总额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定用人单位为劳作者补办社会稳妥时,判定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稳妥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刻逐个清晰。并且,社会稳妥费交纳数额的核定权归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税务机关。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抽象地判定由用人单位为劳作者补交社会稳妥费,而将补交的详细数额交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税务机关核定。其次,判定难以实行,有损司法威望。因为社会稳妥胶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定的实行需求相关相关行政部分的帮忙。现在,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合。导致判定难以实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胶葛作为劳作争议寻求司法救助,有必要通过“一裁二审”的绵长进程,即使其诉讼恳求终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撑,成果仍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稳妥费。若由劳作者直接恳求劳作行政部分处理,不只能够防止“一裁二审”的杂乱进程,当劳作者对劳作行政部分的处理不服时,相同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助,对其合法权力并无危害。最终,与国家推广社会稳妥的方针不协调。劳作法尽管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会稳妥统筹问题,但因为各地经济展开水平不同,社会稳妥制度在各地履行状况良莠不齐。咱们在展开社会稳妥费的法令和司法进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前史和现状,但因为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处理详细争议时,又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规则作出判定,无法顾及方针的灵活性。因而,由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法处理国家方针构成的前史遗留问题,并不适合。
社会稳妥胶葛的性质决议了在适用司法救助方法时有必要严厉限制其适用规模。详细包含两种景象:
1.关于社会稳妥补偿胶葛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予以受理。
2.劳作者对劳作行政部分的处理不服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三)社会参加和监督的方法
对社会稳妥胶葛的处理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言论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加到胶葛的处理进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清晰社会保证体系的根本导向。要充沛发挥新闻媒体的效果,不断扩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作保证工作重点、法令法规实行中触及的首要问题,活跃向劳作者、用人单位供给劳作保证法令咨询。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树立劳作保证法规方针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组织,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供给法令咨询服务,运用人单位懂得怎么依法行事,使劳作者知道怎样依法维权,这将从源头上削减社会稳妥胶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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