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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飞出车外遭货砸死 保险按第三者责任险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2:12

法院以为事端契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特征,判定保险公司补偿26万元卡车碰击障碍物后,坐在驾驭室内的乘客飞出驾驭室,车厢内的货品在惯性作用下向前猛冲,将该乘客砸死。在此状况下,保险公司应是将该乘客作为乘坐人员仍是第三者逝世来进行补偿呢?日前,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就这起古怪的交通事端作出判定:该乘客虽为车上人员,但发作交通事端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补偿。判定收效后,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6万元理赔款。古怪事端:飞出车外被货品砸死上一年7月31日,射洪县金华镇文师傅驾驭装载了20吨黄樟油的大卡车(车牌号川U16172),从云南往四川宜宾行进。其时,射洪老乡杨某和周某搭便车回来四川。当车行进到云南省昭通市境内时,因为路途坡陡,车速较快,卡车制动失灵,“砰——”的一声巨响瞬间宣布,该车车头猛地撞到了公路右侧的塌方山体上。坐在驾驭室内的杨某一下子就“飞”出了挡风玻璃外,车厢内的黄樟油桶冲断卡车栏板,将驾驭室冲离车体,然后冲向已“飞”出车外的杨某,将其压住,致使杨某当场逝世。文师傅和周某在事端中受轻微伤。争辩焦点:脱离车身亡该怎么赔?据查,车牌号为川U16172的大卡车挂号车主为成都金安汶川分公司。上一年1月,成都金安公司在某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为该车投了保,成都金安公司为川U16172大卡车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险,保险期至2009年1月26日止。保险合同约好:车上人员险2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杨某虽为该车乘坐人员,但他被抛出驾驭室后,已从乘坐人员变成了第三者,然后死于车下,因而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险进行理赔!”事端发作后,成都金安公司、文师傅、死者亲属找到某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要求补偿。保险公司以为:杨某为搭乘人员,属车上人员险,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两边为此僵持不下。上一年10月,杨某亲属将成都金安公司、某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文师傅起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各项补偿费合计297329元。
法院判定: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射洪县人民法院细心检查案情后以为该案稀有,于上一年11月派承办法官赶赴云南打开查询。在昭通市昭阳区交警大队的合作下,他们找到了事端现场的出警人员、目睹人员和转移人员了解状况,调取依据,并依法将事端车辆从云南扣押至成都,进行产业保全。本年3月,射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以为:杨某虽为车上乘坐人员,但发作交通事端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依据有关法令对保险合同的解说,契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征。遂判定某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补偿杨某亲属各种丢失共26万元。判定收效后,某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支付了悉数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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