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6:09
发布部分: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34号(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厦门市企业挂号管理条例>的决议》已于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厦门市企业挂号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方案进行了审议,决议对《厦门市企业挂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一、本法规标题修正为:“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挂号管理条例”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企业挂号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正为:“建立企业直接向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第七条修正为第六条第二款:“经挂号建立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四、添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请求处理企业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文件的真实性担任。挂号机关应当对请求文件是否完全、是否契合法定方法进行检查。“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对请求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许挂号机关以为需求对请求文件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挂号机关依法予以核实。”五、第十条修正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企业在建立挂号之前有必要报经相关职能部分批阅或许答应的,应当以挂号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处理批阅或许答应手续。”六、第十一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求延伸保存期的,应当在保存期满前向挂号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保存期最多可延伸六个月。”七、第十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依据便民、高效准则,能够对企业建立、改变挂号前的批阅事项的施行方法进行改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八、删去第十三条。九、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法令、法规、规章对企业的运营范围、运营地域、经营场所有约束性或许禁止性规则,相关职能部分依法对触及本部分的约束性或许禁止性事项作出具体规则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一致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企业挂号的依据。“严厉约束以居处作为企业的居处或许经营场所。具体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市人民政府在拟定具体规则时,应当举办听证会。”十、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需经批阅或许答应的,企业应自同意或许收取答应证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逾期请求建立挂号的,请求人应当报有关批阅或许答应部分承认原同意文件的效能或许另行报批。”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十一、第十六条第一款添加二项作为第(八)项及第(九)项:“(八)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身份合法性的书面声明;(九)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企业有必要报经相关职能部分批阅或许答应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或答应文件。”十二、第十七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投资者及担任人身份合法性的书面声明”。十三、删去第十九条。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企业居处、经营场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企业对其居处、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下列文件:(一)自有房子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未获得房子产权证的提交其他具有房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许经房产管理部分存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二)租借私有房子提交租借协议以及租借人的产权证或许购房合同复印件,租借公有房子提交租借协议复印件;租借人为宾馆、饭馆的,还应当提交宾馆、饭馆的经营执照复印件;(三)无法供给前两项所列文件的,提交地点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则出具的能够作为企业居处、经营场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