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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21:23

稳妥获益权的主体,即稳妥获益人。与狭义的稳妥获益权相一致,狭义的稳妥获益人是指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稳妥金的人。
(一)被稳妥人能否作为稳妥获益人
我国《稳妥法》第22条第3款规则:“获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以为获益人。”被稳妥人可以为获益人。规则被稳妥人作为广义和中义上的获益人,并无不当,但作为狭义上的获益人,则显着欠妥。在单纯的生计稳妥合同中,由于底子不存在身故稳妥金的给付问题,因而也不存在身故稳妥金的获益人。在含有逝世稳妥要素的人身稳妥合同中,假如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的发作而逝世的,即便被稳妥人被指定为获益人,也毫无意义,由于被稳妥人底子无法享有和行使其身故稳妥金的受领权。在逝世稳妥合同中,相同如此。进而言之,在人身稳妥合同中,尽管被稳妥人与获益人均享有受领稳妥金的权力,但二者受领稳妥金的前提条件和品种不同。
(二)稳妥获益人是否应仅限于指定获益人
我国《稳妥法》第22条第3款规则了指定获益人。该法第64条还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一)没有指定获益人的;(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一些学者对此表明附和,以为这是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的承继问题,应按承继法切割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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