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指定未婚“妻子”继承房屋的遗嘱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4:31
于某和孙某于2002年相识,2004年两边见过家长,同年同居,但一向未办成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得知自己身患重症后,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言的方式指定由孙某承继,并指定了律师作为见证人和遗言执行人。于某在遗言中表明,自己和孙某“已构成现实上的夫妻联系”,孙某获得房子产权后,应交给于某爸爸妈妈15万元养老费。
2008年2月于某逝世,其爸爸妈妈以为,儿子生前未婚,爸爸妈妈对房产有法定承继权。其爸爸妈妈表明“咱们不知道他们同居。咱们赞同他们交朋友,但同居咱们不赞同。”于某看病用去24万元,是老两口向他人借的钱,老两口曾与孙某洽谈分管,但对方清晰说不论。老两口一气之下把孙某告上了法庭,庭上两边各不相谋,原告以为儿子与孙某并没有成婚,遗言无效;被告孙某方以为遗言有用,要求供认被告与于某间的现实夫妻联系,并依照遗言承继房子。
该案中遗言是否有用?孙某能否得到该房子呢?
1、依据婚姻法的规则,自1994年2月1日后,不再供认现实婚姻,也就是说孙某与于某归于同居联系,不构成现实上的夫妻联系。
2、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继,也能够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因而,因为孙某与于某没有成婚,孙某不是于某的法定承继人,也就不构成严厉意义上遗言承继,但却构成附责任的遗赠。
3、依据承继法的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
综上能够得出结论,孙某能够经过遗赠得到该房子,但需求承当给付于某爸爸妈妈15万元养老费,并清偿于某住院看病所借费用24万元。
2008年2月于某逝世,其爸爸妈妈以为,儿子生前未婚,爸爸妈妈对房产有法定承继权。其爸爸妈妈表明“咱们不知道他们同居。咱们赞同他们交朋友,但同居咱们不赞同。”于某看病用去24万元,是老两口向他人借的钱,老两口曾与孙某洽谈分管,但对方清晰说不论。老两口一气之下把孙某告上了法庭,庭上两边各不相谋,原告以为儿子与孙某并没有成婚,遗言无效;被告孙某方以为遗言有用,要求供认被告与于某间的现实夫妻联系,并依照遗言承继房子。
该案中遗言是否有用?孙某能否得到该房子呢?
1、依据婚姻法的规则,自1994年2月1日后,不再供认现实婚姻,也就是说孙某与于某归于同居联系,不构成现实上的夫妻联系。
2、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继,也能够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因而,因为孙某与于某没有成婚,孙某不是于某的法定承继人,也就不构成严厉意义上遗言承继,但却构成附责任的遗赠。
3、依据承继法的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
综上能够得出结论,孙某能够经过遗赠得到该房子,但需求承当给付于某爸爸妈妈15万元养老费,并清偿于某住院看病所借费用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