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大学生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1:55事例:
卢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大学生,本应于 2009年 6月结业。2008年 12月3 日,卢某在大学未结业时就与某广播中心签定了劳作合同,成为该单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 2月1日,正逢大年初六,卢某仍留在单位坚持新年值勤。晚上9点半,卢某与来单位慰劳的领导和搭档一同喝酒,至清晨两点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卢某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广播中心先后为其垫支医药费22万多元。2009年 6月30日,该广播中心与卢某解除了劳作合同。
卢某申诉至某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要求承认与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并付出工伤保险。某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以为,卢某与该广播中心系招聘联系,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属于劳作裁定受理规模,驳回了卢某的请求。
卢某不服裁定判定,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为,某广播中心明知其没有结业的现实,仍与其签定劳作合同,清晰了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根据实在志愿确立了两边的劳作联系。且两边自2008年 12月3 日至2009年 2月,实践履行了劳作合同。因而两边在形式上和现实上均清晰确立了劳作联系。法院最终作出判定,支撑卢某的诉讼请求。
点 评:
本案是一同大学生在作业中适用劳作合同法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大学生未结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效能怎么确定?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刻勤工俭学不视为作业。”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作业为意图,使用学习闲暇时刻打工补助膏火、生活费。
但本案中,卢某作为即将结业的大四学生,持有校园发给的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他到用人单位的意图,是为了结业后作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结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校园允许其作业的前提下,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该劳作合同应视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