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及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7:27

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借款或许禁绝借款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借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借款手续。
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承当。
第二十七条 请求人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应当供给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借款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同意,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不得向别人供给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借款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和建造城市廉租住宅的弥补资金。
第三十条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依照规则的规范编制全年预算开销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同意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务,由本级财务拨付。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依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事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