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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9:13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则了定金准则。可是我王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好金。也有的以为,证约好金与违约好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王法令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好金的性质。
人们以为,就定金的详细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好而定,只需其约好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但如当事人无别的的约好,我王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好金。也便是说,当事人两边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首要,对立将定金解释为解约好金所提出的经济上的理由已不存在,这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从立法例上看,我王法上规则的定金罚则与日本法相同,而日本法上明定为解约好金。德王法上的定金除当事人有特约外,不视为解约好金,其定金罚则与我国的规则彻底不同;再次,从我国立法的规则上看,尽管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丢失。”这儿并未规则以定金担保的合同能够破例,可是这一条规则的,乃是一方违约后对方的权力,违约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假如以定金担保的合同一方违约,对方要求持续实行的,其也有权要求赔偿丢失,但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然,我王法令明文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儿并未明确规则,于合同实行前,当事人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解除合同,这与日本法的规则有所不同。但在日本法上,定金的交给也不阻碍因相对人不实行债款而行使解除权。我王法的这一规则正阐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一起,对方得解除合同并得以定金来补偿丢失。而依法理而言,已然于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一起,对方得解除合同并保存或双倍返还定金,那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一方也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
一起,我王法上的定金也具有证约好金的性质。由于定金合同是为确保主合同实行而建立担保的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的,定金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交给定金和收受定金的现实足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特别是口头合同,在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发作争议时,建议合同存在的当事人一方举出交给和收受定金的现实就可证明当事人两边存在合同。
依照我王法令规则,合同实行后,定金能够抵作价款,因而我王法上的定金也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定金与预付款相相似。但定金与预付款不同。这首要体现在:榜首,定金的首要作用是经过定金罚则强制当事人实行合同即担保合同实行,而预付款的首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实行合同供给资金上的协助即为其发明实行合同的条件;第二,交给定金的协议为从合同,只要在实践交给定金时才建立,依协议应交给定金的一方未交定金时,其并不为违约(违背主合同),对方当事人也不能恳求法院强制其交给;而交给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便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交给预付款的约好依两边的合意建立,依约应交给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交给时,其行为构成违约;第三,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两边不实行主合一起,适用定金罚则,即发作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结果,而交给和收受预付款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发作丢失或双倍返还的结果,预付款仅可抵作危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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