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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怎么收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3:08

土地转让其实和产品转让的实质是差不多的,产品转让需求交纳附加税,那么土地转让也会收取土地出让金,很多人会交纳这个钱,可是他们并不知道什么是土地出让金,那么接下来,就请跟从听讼网小编的脚步一同去看看吧!
一、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悉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或土地运用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续期而向土地处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经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入股和出资,按规则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金怎样收取
我国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投标、拍卖。在这三种方法中,投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因为没有引进竞争机制,土地由谁运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认,具有主观因素。不合法贱价(包含无偿)出让首要发生在以协议方法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而标准协议出让最贱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运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今后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则答应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产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一致施行的拆迁安顿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运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运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今后获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归于以出让方法获得的,或拆迁安顿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今后获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三、土地处理法
是指对国家运用法令和行政的手法对土地产业准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所进行处理活动予以标准的各种法令标准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尔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正。
以上便是本次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共享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材料以及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其实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属地租性质。对产品房来说,当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处理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有必要处理土地出让手续。听讼网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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