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7:09国务院55号令《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则: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
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运用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签定转让合同。
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土地运用者经过转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其运用年限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
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人或许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
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
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能够采纳必要的办法。
土地运用权转让后,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的,按照《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