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屋所应交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2:01案情简介:
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房产税税源挂号信息与申报数据比对作业,发现一户企业2013年度从租计征应缴房产税236142.00元,已申报交纳税款157428.00元,确认申报异常情况。
在约谈中,税务机关查看了租借合同和租借清单,发现企业将监控体系、消防体系及低压配电设备等以流动财物名义对外租借,独自收取租金,未交纳房产税。
而根据规则,作为以房子为载体,不行随意移动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房子租借租金收入,依照规则交纳房产税。经过税务机关的宣扬和解说,企业补缴了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房产税205779.42元。
税法剖析:
企业将房子等财物(包含房子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作业桌椅,文件柜等)对外租借,在核算租借房子房产税时,应清晰“房子”的概念,正确核算租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几个事务问题的解说与规则》(财税地字[1986]8号)解说,房子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头有柱),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出产、作业、学习、文娱、寓居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子不行分割的各种隶属设备或一般不独自核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房子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3号)规则,为了保持和添加房子的运用功用或使房子满意规划要求,凡以房子为载体,不行随意移动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不管在会计核算中是否独自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而,企业将以房子为载体,不行随意移动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在本案中表现为监控体系、消防体系及低压配电设备,伴随房子租借时,不管是否独自获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租借房子租金收入核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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