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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犯罪形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9:51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端全面施行的新税种,它关于削减税收环节,合理交税,促进税收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非常猖狂,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确定存在许多问题。
主体分类及首要违法方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含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小规模交税人和非增值税交税人。从主体资历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施行此种违法所占份额较少,但仍时有发生。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施行本罪有两种状况,一是为了出售货品,为别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许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品时请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处处为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经过非法手法,如偷盗、骗得、掠夺、争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经过拾取、别人赠与、别人转让等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运用的意图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别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首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法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运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交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此应交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此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腐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运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运用,在自己运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依照产品的实践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到达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意图,满意了收票方的违法需求,促进了自己的出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故意举高出口货品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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