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8:48同纠纷案子的统辖,既触及法定统辖,也触及协议统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子的法定统辖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子的协议统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即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二、合同实行地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定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实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则:
1.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两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 购销合同实行地按下列状况确认:(1)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的,以约好的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为合同实行地。合同中约好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检验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实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地约好了实行地址或交货地址,但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改变约好的,以改变后的约好为合同实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两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确认统辖。
3.加工承包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还有约好的在外。
4.产业租借合同,融资租借合同。以租借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还有约好的在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出资一方首要责任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6.告贷合同。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合同纠纷案子统辖在详细事例中的使用。
(一)因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统辖的确认作出了很多的规则,这就触及如何将这些规则详细运用到实践事例的剖析中。如有这样一同案子,作为卖方的长春甲公司和作为买方的北京乙公司签定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好,钢材的交货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合同签定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及时将钢材从大连运回北京,预订了将货品从大连运回北京所需求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与宏昌贸易公司签定钢材购销合同,将该批钢材卖给宏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定后,因为长春甲公司未能联系到钢材货源,导致长春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京乙公司,可是,长春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形成车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贸易公司承当违约金的丢失,所以,北京乙公司就其丢失赔偿问题与长春甲公司发作争议,北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